磐安语言文字工委会发布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磐安语言文字工委会发布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2009-08-23 11:21  点击:563
[摘要]磐安语言文字工委会发布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记者日前从磐安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的有关文件上了解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一)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

  (二)各类公文、公务印章、信笺、信封、档案、合同、广告、公务名片、票据、报表、宣传材料等用字;

  (三)各类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用字;

  (四)各类企业名称,国内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标志、说明等用字;

  (五)各类电子屏幕用字;

  (六)各类汉语文教材、讲义、讲稿、试卷、板报、板书等用字;

  (七)各类证件、徽章、旌旗、奖状、奖牌等用字;

  (八)广播、电影、电视等用字;

  (九)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用字;

  (十)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等用字;

  (十一)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

  (十二)山川、河流、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以及路名、街名、巷名、站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用字;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其他情形。

  另据了解,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

  (三)姓氏中的异体字;

  (四)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

  (五)已有的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六)已注册的商标用字;

  (七)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

  (八)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的用字;

  (九)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确需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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