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摘录)
开栏语
市容环境是构筑城市形象框架的基石,不仅美化城市形象,而且展示着城市形象。近年来,县市容园林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紧紧围绕县委“苦战三年,打造崭新静海”奋斗目标,克难攻坚,辛勤劳动,使静海市容环境发生了日新月异变化。市容环境部门作为净化城市环境、服务城市经济发展的使者,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为进一步建设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让广大群众更好地学习了解市容园林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升公民素质,努力营造人人爱护环境,维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天津日报·静海文汇》从本期开设“普及市容园林知识,打造美好靓丽家园”专栏,介绍有关市容环境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敬请垂注。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于2007年3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