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置警示标志 顾客摔伤宾馆赔偿

2009-04-13来源:中国(東八)标识资源网
核心摘要:未设置警示标志 顾客摔伤宾馆赔偿

        本网讯(记者王君 通讯员崔亮)宾馆未在通道上设置警示标志,导致顾客摔伤。由于在在管理上存在不当之处,宾馆被判对顾客的摔伤承担一定责任。

  73岁的贺某称,2008年6月9日上午11时左右,他在宾馆游泳,上岸后准备去药浴池路过水池步行墩时,由于所穿的宾馆提供的拖鞋大小不合适,导致他被岸沿绊倒。工作人员将他抬至按摩室,进行初步处置后,将他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肱骨骨折,治疗花费2万余元。贺某要求宾馆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

  经法院现场勘验,从游泳池到药浴池的路有两条,其中一条途经走廊,相对平坦但相对路途较长;另一条就是原告所走的步行墩,该步行墩比岸沿低0.12米至0.14米,就此落差宾馆未在岸上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为消费者提供了两条可供选择的行走路线,但因其在相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路段上未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从而造成贺某摔伤的结果发生,对此宾馆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宾馆赔偿贺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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