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天津市绝大多数单位门头均已有牌匾标识,楼顶单体字和标识只是企业为了加大宣传力度而违法设置的附加牌匾。但是也有一些单位楼顶单体字和标识拆除后没有其他牌匾和标识。为满足企业的需求,对楼顶单体字拆除后,单位需要设置牌匾和标识的,市市容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提出如下意见:
一、除机场、东站、码头主建筑按全国统一制式设置单体字标识外,其他单位建筑楼顶设置的单体字标识一律拆除。
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名称、标识应以匾额形式设置在大门一侧墙体或以单体字或牌匾的形式设置在门楣上方;也可以单体字形式直接镶嵌在大楼檐头以下实墙的适当位置。
三、同一个单位允许在经营或办公所在地设置一处牌匾、标识,如有视线遮挡等特殊情况需要的可在墙体适当位置增设一处。
四、门头和墙体均没有设置条件的,我们将和企业现场研究,在建筑红线内适当位置设置综合性占地指示牌。
五、楼顶牌匾和标识拆除后,由业主单位按上述原则提出设计方案,报市指挥部组织专家审定批准后,再办理行政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