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正式出台《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

2009-06-17来源:中国(東八)标识资源网
核心摘要:呼和浩特正式出台《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

为充分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大力推进旅游业发展,全面提升旅游产业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紧紧围绕市政府“一核双圈”发展战略,依托区位和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乳都”、“中国十大文化生态旅游城市”品牌效应,进一步加大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力度,大力发展以蒙元文化为主的草原民族特色旅游业,充分发挥旅游业对相关产业的带动作用,尽快将我市建成旅游强市。

(二)发展目标。以创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为目标,着力打造京津“夏都”。大力发展敕勒川草原文化旅游、古遗址文化及召庙文化旅游、黄河自然风情旅游、乳都工业旅游和山地高尔夫,形成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商务会展为主要特征的旅游形态,建设文化特色鲜明、辐射功能强大的区域性旅游中心城市,要努力做到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布局趋于合理,机制体制逐步完善,行业规模化、规范化程度稳步提高,真正确立旅游业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富民产业地位。

二、旅游业发展的重点内容。

(一)完善规划和布局。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布局,永续利用的原则,修订《呼和浩特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整合优化旅游资源和产品布局,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宗教场所、自然(生态)保护区、城市绿地和公园等各类旅游区(点)以及旗县区和跨区域的专项规划,要征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在全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各类专业建设规划中,要突出旅游城市的整体需求。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应征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旅游区(点)建成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

(二)培育龙头品牌景区,打造精品线路。立足资源优势,结合市场需求,有序开发出新的具有强大聚客效应的特色旅游景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在5年内力争创建2个5A级景区、5个以上4A级景区及建成一批3A级景区。要把旅游资源开发和产品建设的重点集中到打造以休闲度假功能为主题的旅游精品上来。以草原为主题,以“塞外古城风貌、大青山休闲度假、黄河文化博览”为重点,突出古城名胜、民族文化和草原都市的特点。塞外古城风貌主要以云中古城、盛乐古镇、丰州遗址、昭君博物院、大召寺、席利图召、喇嘛洞召、五塔寺、将军衙署、公主府等历史、宗教景观为主,突出展示呼和浩特悠久的历史积淀和深厚的民族文化。大青山休闲度假主要以乌素图国家森林公园、敕勒川(哈素海)旅游开发区、哈达门高山牧场、白石生态旅游区等自然景观为主,打造成集自然风光、休闲娱乐、民族风情体验为一体的综合旅游区域。黄河文化博览主要以我市境内黄河两岸自然风光、民风民俗及文物古迹为主,并将黄河全流域的文化进行整体的提炼和浓缩,在这里集中进行展示,使我市成为全国黄河文化展示的中心。要加强与周边省市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区域旅游合作,推出一批跨区域的旅游产品,增强旅游产品的吸引力,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三)大力发展会展旅游业,积极开发旅游节庆产品。抓住我国会展业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利用首府作为中西部地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独特优势,以本地区的特有产业优势及潜在优势产业为重点,依托内蒙古国际会展中心、内蒙古展览馆等现有场馆,打造区域性的会展旅游业中心。要不断提升昭君文化节、国际民间艺术节等节庆活动的档次和内涵,探索节庆市场化运作模式,提高办会水平和经济效益,实现节庆和旅游相互促进、共同繁荣。各旗、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自身优势,积极开发节庆产品,形成不同规模、不同季节、互为补充、特色各异、效应明显的节庆产品体系。

(四)加快发展工农业旅游。我市工农业旅游资源丰富,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发挥伊利、蒙牛等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带动作用。要把发展工农业旅游作为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实现富民强市目标的有效途径,作为培育壮大旅游产业的重要增长点,完善配套设施,丰富旅游产品,加强促销与规范管理,提升素质,促进工农业旅游更好发展。

(五)加快发展红色旅游。借助“乌兰夫纪念馆—乌兰夫故居”、“大青山抗日根据地”被列入全国100家红色旅游经典项目的有利时机,争取国家资金对乌兰夫故居、纪念馆、大青山抗日根据地进行大规模修缮、建设,将革命传统教育与旅游开发有机结合,全面提升红色旅游开发和管理水平,促进红色旅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六)大力推进观光旅游向复合型旅游转变。完善、提升观光旅游,大力发展文化游、生态游、工农业游、都市游、红色游、休闲度假游、商务会展游、体育健身游等专项产品,形成多元化、系列化、适应不同层次需求的旅游产品体系。城区、重要景区要进一步完善餐饮、购物、文化、娱乐、休闲、健身等配套设施,城市特色街区、标志性地带和繁华中心区要抓好“绿化、亮化、净化、美化、畅化”工程,积极开发融特色美食与艺术表演于一体的服务项目,进一步丰富旅游市场。

(七)加强旅游与文化的结合。深度挖掘草原文化、黄河文化等各种文化内涵,实现文化与旅游的有机结合,提高旅游的文化品位。要合理开发和利用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立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科技馆等文化旅游资源,结合自然、人文资源,展示文化魅力,提升旅游审美价值。充分发挥我市文化、电视传媒的优势,调动文化专业队伍、民间艺人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中介机构等方面的积极性,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创作编排民族特色突出,适合市场需求的专题文艺作品,发挥文化在旅游品牌建设中的突出作用。

(八)促进旅游商品的生产、开发和销售。坚持政府主导,成立呼和浩特市旅游商品研发机构,加强对旅游商品开发、生产、销售的扶持和引导,建立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引进机制。要以市场为主体,鼓励各种经济成分从事旅游商品开发、生产和销售,扶持和培育旅游商品产业集群,建设和完善重点旅游区游客集中购物场所。要把旅游商品开发与我市文化内涵、自然风光、民俗风情、历史典故等有机结合起来,扶持开发一批具有纪念性、收藏性、实用性、观赏性、馈赠性为一体的民族特色旅游商品。

(九)大力发展春冬季旅游。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的博物馆、大剧院、农家乐、滑雪场等各种资源,积极研发春冬季旅游产品。围绕冬季3S(雪snow、运动sport、购物shopping),以冰雪节、民族文化、民族风情游等为主题开展丰富多彩的春冬季旅游活动,活跃我市春冬季旅游市场。

(十)加强交通设施建设。加快航空、铁路、公路、城市公交、出租车、长途客运等交通环境建设,打通与周边省市的对接通道,促进旅游区域合作。培育到主要客源城市的国内航线,开辟呼和浩特市至境外主要客源城市的航班(包机)。抓好城市出入口道路改造,加快连接旅游区的支线建设,拓展旅游区公路的通达深度。新建公路在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的条件下,优先安排通往新开发旅游景区道路建设。对通往旅游景区、国家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和自治区农业旅游示范点的道路建设,交通部门给予支持。铁路部门积极协调增加我市的始发列车、停靠列车,争取更多过路车软卧铺(席)位,增开旅游列车和假日旅游专列。建立起立体化、全方位、开放式的旅游快速通道。

(十一)建立健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拓展旅游公共服务功能。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构建以旅游公共信息服务、游客集散中心、旅游产品研发中心、旅游商品展示中心、导游员管理服务中心为一体的旅游综合服务体系。为景区、旅行社、旅游从业人员以及公众构建新的服务平台,规范和引导景区、旅行社、旅游从业人员提高服务水平。

(十二)加强重点旗、县、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按照 “一核双圈”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旗、县、区要主动承接城市经济圈的辐射。要加快星级宾馆建设,力争每个县城至少有一家三星级宾馆。鼓励在旅游城镇、旅游区周边发展符合规划的特色家庭宾馆。完善与旅游景区(点)配套的道路、停车场、给排水、公厕、垃圾及污水处理、供电、通信、消防、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健全城市旅游及道路标志系统,车站、城区及主要景区(点)要设置规范的、中外文对照的各类标识牌。对旅游路网、通讯、信息化、客运、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市交通、城建资金要给予配套扶持。抓好城市广场、商业街区、休闲街区、美食娱乐街区等服务区建设,推进“城市旅游”建设步伐。

(十三)深化景区体制改革。对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稳步推进”的原则,选择部分景区(点)进行“三权”(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分离试点,逐步推动景区“三权”分离。改善条块分割,管理多头的行政体制。加大政府引导性资金投入,组建市级旅游投资公司。以市场为主体,鼓励民资、外资、社会资金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参与景区改革。按照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特许、转让、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景区项目的开发建设。

(十四)加快外向型旅游业发展。坚持以开放促发展,推动旅游业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开发一批发展前景好的旅游项目,吸引各类投资主体进入旅游业。积极引进境内外大旅行商、开发商、旅游饭店集团的资金、品牌、管理、技术和人才。扶持、引导旅游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形成具有优势的旅游企业,培育全国知名的旅游企业集团,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提高我市旅游企业竞争力。

(十五)加大旅游宣传促销,积极开拓旅游客源市场。创新旅游宣传促销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搭台、企业唱戏、部门联动、市场运作”的市场开发机制。统一规划,搞好城市形象、重点景区、重点线路的宣传促销。鼓励企业、景区根据各自特点进行特色宣传和产品代理。积极与国际大旅行商合作,推行旅游客源市场委托代理制。坚持概念性产品宣传与实体性产品营销相结合、政府推介与企业促销相结合、自我宣传与联合宣传相结合、请进来介绍与走出去促销相结合等办法,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我市的旅游产品。形成市、旗、县、区、景区、旅行社优势互补、整体联动的促销体制。加强营销队伍建设,加大营销经费投入。对在各大媒体宣传效果显著的旅游企业给予相应的宣传奖励。旅游宣传要纳入全市对外宣传计划,重大外宣、招商、对外友好、文化交流等活动要与旅游宣传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建立多部门组成的旅游宣传队伍,将宣传、旅游、文化等部门及各旗、县、区的宣传资源进行有机整合,集中资金,统一形象,捆绑宣传。市属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要拿出合适的版面和时段,开展公益旅游广告宣传,展示呼和浩特旅游产品、线路和形象。采取政府、景区和企业分担的办法,多方筹资,加大在境内外主流媒体,特别是中央电视台等影响力大的媒体的宣传促销力度。

(十六)加强旅游人才培养和管理,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依法推行旅游行业持证上岗、岗前培训、在岗轮训等制度。建立完善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机制,落实《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呼政发[2004]24号),积极引进旅游管理、营销、策划等各类人才。加强旅游院校和旅游学科建设,加快外语导游员的培养,引导社会力量办旅游学校。加强旅游管理和服务标准化、特色化、精细化建设,全面提升全市旅游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十七)依法规范旅游市场。加强旅游行业法制建设,促进旅游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安监、建委、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文化、卫生防疫、环保、旅游、税务、工商、市容、物价等有关部门要组成综合旅游执法机构,加大旅游市场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从严打击无照(证)经营、强买强卖、价格欺诈、违约失信等行为,规范净化旅游市场。大力倡导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登记和评价制度,运用一切法律政策手段引导、鼓励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文明、诚信、守法经营。

三、旅游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负责人的旅游协调领导机构,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抓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相关政策的落实,相关部门要树立大旅游观念,积极参与旅游业发展,大力支持旅游工作。切实做好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项工作,充分发挥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行业管理的主导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调动一切力量,加快形成“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齐心协力发展旅游的局面,营造“大抓旅游、抓大旅游”的良好机制和浓厚氛围。

(二)加大旅游业发展经费投入。市财政每年按全年财政总收入的0.1%安排财政预算用于旅游项目资金引导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宣传促销及奖励,旅游新产品研发,旅游人才队伍引进培养等。旗、县、区每年安排不低于地区财政总收入的0.1%用于旅游宣传促销经费。经费的稳定投入,是旅游业稳步快速持久发展的基本条件。

(三)扶持旅行社发展。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扶持旅行社发展。对入境游客达到一定数量的国际旅行社给予奖励。对旅行社组织的游客量达到一定标准的专列、包机、自驾车予以奖励。鼓励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旅行社提供的合法发票可作为报销凭证。

(四)优化旅游企业经营环境。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各类资本均可进入所有旅游业领域。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旅游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切实减轻旅游企业负担,坚决取消各种违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对有关旅游企业用水用电价格的优惠政策,落实和调整旅游企业用水用电价格。

(五)实施税费优惠。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对重点发展的旅游企业,要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凡在市内投资兴办旅游商品生产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给予税收减免。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项目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摊销的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对按照市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兴建的大型旅游设施,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对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事活动,凡符合要求的,政府要对承办单位给予支持。

(六)加大财政信贷支持。积极为国家、自治区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金。鼓励景区创建A级旅游区点,对新评为国家4A级以上的景区政府给予相应标准的奖励。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纪念品。旅游企业研发旅游产品,可申请政府科技资金扶持。

金融机构要支持旅游企业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市商业银行要加大对旅游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每年对需要增加服务设施的旅游企业,安排一定数量的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用于扶持中小旅游企业发展,逐步建立健全旅游产业融资担保体系。

(七)优先安排旅游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旅游项目建设需要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适当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实力雄厚的国内外大企业来我市投资兴建旅游项目的及对列入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旅游区和旅游项目要合理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对全市旅游业发展具有拉动作用的重点旅游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适当减免土地出让金。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旅游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及时进行异地重建或经济补偿,保证企业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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