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大型指路标志牌背面设置广告引热议

2009-09-28来源:中国(東八)标识资源网
核心摘要:海口大型指路标志牌背面设置广告引热议

海口大型指路标志牌

背面设置广告引热议

本报讯海口交警支队昨日下午发布消息称,近期海口大型指路标志牌背面设置广告的情况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热议,许多市民通过网络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评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指路标志牌背面设置广告的合法性”、“设置广告的审批程序”、“租金收入的去向”以及“是否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为让广大市民了解海口大型指路标志牌背面设置广告的基本情况,昨日海口交警支队对相关问题专门作了说明。记者苏钟

借鉴内地经验

邀请专家统一设计

“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牌作为城市标识系统,代表着一个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海口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2005年,为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市”的号召,针对海口道路交通指路标志牌长期存在的设置不规范、指示信息混乱、内容不全、指向不清、绿化植物遮挡严重以及私设指路标志牌广告杂乱等问题,经对北京、南京、苏州、烟台等指路标志牌建设比较规范的大中城市进行考察调研,特别借鉴了北京迎接2008年奥运会的道路交通指路模式,邀请有关专家对海口指路标志牌进行了统一设计。

审批程序合理

租金进入财政账户

“一方面,海口需要更换和新设的大型指路标志牌近600块,需要大量资金;另一方面,海口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有限,难以保证全额投资。”海口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称,海口市政府召集包括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以拍卖指路标志牌背面可设置广告的版面等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解决该项工作的部分经费问题,拍卖所得转入市财政专户,作为更新市区道路交通标志牌和建设其它市政设施的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市政府解决。

根据海口市政府的要求,由市城管局委托海南省拍卖公司于2005年11月下旬先后组织了两次指路标志牌背面广告经营权竞拍,但都未成功。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交巡警支队会同市财政局招标办以询价谈判的方式确定了指路标志牌背面广告经营权的承包人。

“指路标志牌背面设置广告是在考察调研内地大中城市的成功做法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召集城管、工商、财政、法制、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后批准的,不是哪一个部门擅自设置的。”相关负责人说,租金收入全部进入市财政专用账户,作为指路标志牌的专项建设资金。

用有限的公共资源

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

有市民提出质疑:指路标志牌背面设置广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笫28条和《广告法》第32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28条条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广告法》32条条文: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广告也不得设立。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的理解,交通标志是指由图形符号和文字,配之以特定的形状和颜色而组成的揭示牌,向交通参与人传递交通信息,包括警告、禁令、指路等方面的事宜,是管理道路交通的重要设施之一。

海口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海口市在指路标志牌背面空置的版面上设置广告,没有占用交通标志版面设置广告,也没有影响交通标志的图形符号和文字的正常功能。北京、南京、苏州、烟台等许多大中城市都有相同的做法。通过有偿使用指路标志牌背面广告经营权这一公共资源,不但有利于促进海口市道路交通设施的系统化、规范化、人性化建设,而且有利于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开展,而且可以弥补基础建设经费的不足,使有限的公共资源为海口市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最大功效。

背面设置广告

不影响交通安全

“交通标志面对行车方向,而背面的广告背对行车方向,从行车方向不可能看到交通标志牌背面的广告。”海口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事实上,自指路标志牌背面设置广告以来,海口市未有一起因受指路标志牌背面广告影响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此外,即使是背面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求必须有五分之一的版面用于发布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公益广告,就是为了增强广大市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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