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道路指示牌管理规定(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2010-11-16来源:中国(東八)标识资源网
核心摘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道路指示牌管理规定(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目前,市政府正在进行《上海市道路指示牌管理规定》的起草制订工作。加强对道路指示牌的管理,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良好的市容市貌、方便广大群众的出行具有积极的意义。现将《上海市道路指示牌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相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单位就道路指示牌的规范设置、对非法设置的道路指示牌的查处等重点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监督处,邮编:200003

电子邮件地址:fzbjdc@shanghai.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2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上海市道路指示牌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本市道路指示牌的管理,规范道路指示牌的有序设置,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公路和沿路公共绿地上指示牌(含道路交通标志,以下统称道路指示牌)的设置及其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对本市道路指示牌工作综合协调和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有关管理;市城市道路和公路管理机构、区(县)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除道路交通标志外道路指示牌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禁止行为)

除市城市道路和公路管理机构、区(县)道路管理部门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道路、公路和沿路公共绿地上设置道路指示牌。

第五条(道路指示牌的规范设置)

道路指示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本市的技术规范。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设置独立杆道路交通标志的,应当事先征求道路管理部门的意见,共同确定设置位置,并办理掘路审批手续。市城市道路和公路管理机构、区(县)道路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需设置有关道路指示牌的,应当制定设置方案并经市建设交通委同意后方可实施,需占用道路设置的,还应当办理掘路审批手续。设置方案实施前,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市城市道路和公路管理机构、区(县)道路管理部门按照本条规定设置道路指示牌的,应当与道路交通标志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道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六条(养护维修)

道路指示牌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养护保洁单位,发现道路指示牌遭受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七条(监督管理)

市城市道路和公路管理机构、区(县)道路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非法设置的道路指示牌的,经市城市道路和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区(县)道路管理部门确认后,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采取措施,及时查处非法设置的道路指示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有关道路指示牌的确认工作。

道路指示牌的日常监管可以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第八条(执法部门)

市城市道路和公路管理机构、区(县)道路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对非法设置的道路指示牌进行查处:

(一)市城市道路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在市管城市道路、市管公路及沿市管公路公共绿地上设置的道路指示牌进行查处;

(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在沿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和区(县)管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道路指示牌进行查处;

(三)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机构)负责对在区(县)管公路及沿区(县)管公路公共绿地上设置的道路指示牌进行查处。

在本市城市道路、公路和沿路公共绿地上设置道路指示牌,遮挡道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对非法设置的道路指示牌的查处)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设置道路指示牌的,由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有关部门书面告知行为人在十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拆除和处置;无法查明或者无法确认行为人的,由有关部门直接予以拆除。

第十条(经费保障)

执法部门查处非法设置道路指示牌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道路指示牌管理规定(草案)》的背景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道路上出现越来越多的指示牌用于指向特定的单位,或者在指示方向的同时传递企业各类商业信息。这些指示牌多是由营利性质的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注意,或者为了制造更多商机而自行设立的,在设置上没有规范可循,完全由各设置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设置。

这些指示牌的随意设置,导致道路及公共绿地内杆牌林立,严重破坏了城市道路景观的协调性和美观性,有的遮挡了道路交通标志,带来安全隐患;有的还侵占了人行道的通行空间,妨碍了行人的正常通行。

为迎接2010年中国上海世博会,本市开展了迎世博600天行动,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本市道路上指示牌的通告》。本市道路管理部门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通告》以及“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的要求,对道路上指示牌、开展了全面的清理和整治工作。在迎世博600天行动中,本市共拆除城市道路及绿地上道路指示牌近5200块,公路上共拆除道路指示牌6600余块。在确保道路通行安全的同时,美化了市容,创造了与世博会要求相匹配的市容市貌。

为形成道路指示牌管理的长效机制,规范本市道路指示牌的的设置,保持上海世博会期间良好的道路环境,在《通告》有关规定基础上,结合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相关做法,起草了《上海市道路指示牌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 

 
二、《规定(草案)》主要内容和制度的说明

《规定(草案)》不设章节,直接用条款规定,共11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明确了道路指示牌的设置管理主体。


鉴于原来指示牌设置主体较多和部分单位乱设指示牌的情况,《规定(草案)》将设置主体集中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管理部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和有关管理,市城市道路和公路管理机构、区(县)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除道路交通标志外道路指示牌的设置和管理;除此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道路、公路和沿路公共绿地上设置道路指示牌。(参见《规定(草案)》第三条、第四条)

二是明确了道路指示牌的设置要求。


道路指示牌的设置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出行便利。因此,《规定(草案)》规定,道路指示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本市的技术规范。同时,为最大限度地方便发挥道路指示牌的作用,还特别规定道路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设置相关道路指示牌。此外,从道路指示牌管理的统一性的角度出发,《规定(草案)》还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管理部门设置道路指示牌时,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手续,实行信息互通。(参见《规定(草案)》第五条)

三是建立了对非法设置道路指示牌的发现机制。


道路指示牌管理的有序规范,除了对其设置设定有关要求外,建立对非法设置道路指示牌的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及时查处,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因此《规定(草案)》要求市城市道路和公路管理机构、区(县)道路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非法设置的道路指示牌的,经市城市道路和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区(县)道路管理部门确认后,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及时查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有关道路指示牌的确认工作。同时,作为城市管理的内容之一,《规定(草案)》规定,道路指示牌的日常监管可以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参见《规定(草案)》第七条)

四是明确了对非法设置道路指示牌的查处分工和程序。

根据《规定(草案)》的适用范围,《规定(草案)》明确了由市城市道路和公路管理机构、区县道路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对非法设置的道路指示牌进行查处的执法机制,并对各执法部门的查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对于非法设置的道路指示牌遮挡道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明确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在查处程序上,规定由先由有关部门书面告知行为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或者无法查明行为人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拆除,进一步增强了对非法设置道路指示牌进行查处的可操作性。(参见《规定(草案)》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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