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节能宣传周活动拉开帷幕。按照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1年黑龙江省节能宣传周安排意见的通知》总体部署,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下发了全省建设系统节能宣传周活动方案,确定了“低碳生活,建设先行”的宣传活动主题。抢抓建筑节能发展机遇,必将有力地推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建设领域开展节能减排,降低能耗已被列为全国节能减排的重点工程,更是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领域。我省地处祖国最北部,属严寒地区,采暖能耗居全国前列,建筑能耗约占社会总能耗的37%,位居工业能耗、交通能耗三大能耗领域之首,建筑节能任务十分繁重。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目前,我省城镇建筑总量为7.36亿平方米,已建成节能建筑1.89亿平方米,每年节约燃煤355.3万吨,减少排放二氧化碳870.5万吨,二氧化硫8.88万吨。
“十一五”建筑节能工作稳步推进
1、新建建筑节能监管不断强化。一是制定和完善了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省政府与各地签订了目标责任状,并全面执行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50%节能设计标准;二是完善了节能标准体系,已经编制发布了《黑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黑龙江省实施细则》等地方标准;三是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关于试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并在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市开展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试点工作,保证了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依规实施节能标准。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不断深入。全省已圆满完成了“十一五”期间国家下达的15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涌现了哈尔滨、大庆、鹤岗、肇东市、汤原县等一批节能改造示范城市,并建成一大批示范工程。共获得国家奖励资金6.19亿元,有效推动了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3、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推进顺利。制定下发了我省《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重点区域方案》,完善了技术标准,重点推广了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供暖技术。全省已有11个工程被列为全国可再生能源在建应用示范项目;佳木斯、鸡西、宝清、通河、桦川、林甸和宁安等七个市县被列为住建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绥棱县、哈尔滨市呼兰区和齐齐哈尔市各有一个项目获得了国家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支持资金。目前,我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工程已达到1072.7万平方米;地源和水源热泵供热应用面积已经达到365.19万平方米。
4、建筑节能技术创新和推广取得较大成效。一是积极推广新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总结评选并推广了十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二是不定期制定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和限制、淘汰目录,加强对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对落后技术及产品的管理与限制;三是加强了对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管理。“十一五”期间共评选出黑龙江省科技进步奖37项,省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奖96项,大部分为建筑节能新技术。
5、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工作全面启动。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实施计划》和相关管理办法,确定了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哈尔滨、大庆市为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试点单位,开展了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
6、墙体材料改革工作不断发展。到2010年底,全省县级市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已经全面实施“禁实”,全省新墙材生产企业已达554家。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比重由2005年的32.8%上升到47.8%,应用比例由2005年的35.07%提高到50%,砖瓦企业已由2005年的1200家下降到934家,实心粘土砖已由2005年的88亿标块下降到60.5亿块标准砖。
总的看,上述成绩的取得,是全省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真抓实干的结果。全省建筑节能减排工作已经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的建筑节能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个别城市发展相对滞后。有些市县对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开发利用、“禁实”和墙体改革等建筑节能工作不够重视,建筑节能工作机构力量薄弱,工作相对滞后。
2、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有待完善。存在着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从设计到施工到交付使用层层递减的现象,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和验收备案环节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特别是施工阶段,随意变更节能设计的现象较为严重。
3、缺乏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特别是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开发利用等工作需要政府进一步制定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这些问题,我们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1、城镇新建建筑严格实行节能标准。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到商品房销售,采用闭合式管理,全面推进居住建筑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一是推进落实省政府与地方政府已签署的建筑节能重点工作责任状,强化目标责任制;二是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重点对小城市、县城、旅游名镇新建建筑工程进行检查,对违规工程下发执法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是在全省全面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尽快建立包括能力建设、实施方案、技术服务、配套政策及管理制度等各方面比较完善的配套体系;四是继续完善节能标准体系,编制出台《黑龙江省农村节能住宅设计标准》,《民用建筑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并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的宣贯工作;五是加强建筑节能法制建设,在已出台的《黑龙江省节约能源管理条例》(建筑节能专篇)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调研,总结工作经验,做好出台《黑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准备工作。
2、加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一是在全面完成国家“十一五”期间150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的前提下,深刻总结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为“十二五”期间全力推进我省40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奠定基础;二是要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研究推进措施,整合各方面力量,以居住建筑改造为重点,把改造与城市风貌改造升级结合,与“三优”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结合;三是要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出台我省建筑节能改造配套优惠政策,积极推广国家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市、县经验;四是大力推广哈尔滨融资和建立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经验,特别是将一些物业和供热企业改造成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通过体制创新,促进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3、推进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开发利用。重点抓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和水源热泵供暖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推广应用。一是抓好已批准的示范项目和示范市、县的试点工作;二是大力推广市政节能灯具,积极推广LED等新型节能灯光设施;三是定期督查我省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四是制定完善我省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地方标准。
4、突出抓好公共建筑节能工作。一是建立健全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管机制;二是建立并逐步完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制定运行节能管理制度和标准定额制度,对既有高耗能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逐步实施节能改造;三是积极探索公共建筑节能新机制,建立针对高耗能的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制度,逐步建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对新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强制的节能检测并对其能耗指标实行标识制度。
5、抓好绿色建筑评选准备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定,借鉴国内先进地区经验,组织全省新建、再建、既有建筑工程申报、评选、定级,发布国家和省级“绿色建筑”。要制定评选方案,规范评价程序,推行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
6、大力推广应用建筑节能先进技术和产品。一是组织专家和企业抓紧研发建筑节能关键技术,逐步形成我省北方寒地特点的建筑节能新产品和技术体系,定期发布新产品、新技术推广目录和淘汰落后的产品目录;二是重点推广全省十大建筑节能新产品和新技术;三是整合建筑节能技术,形成成套的建筑节能技术体系,推进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大力推广装配式节能住宅新技术和新产品。
7、加强墙体材料改革工作。一是严格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禁实”工作的把关环节和处罚机制,严格控制粘土砖产量,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确保“禁实”工作不反弹,已实现“禁实”目标的城市,要向禁止生产粘土砖、逐步淘汰粘土制品方向推进,并向郊区城镇延伸;二是强化墙改专项基金的收缴,坚决杜绝违规减免墙改基金等问题;三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墙体材料产业结构优化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