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的若干意见
衢江区政发〔2011〕81号
为深入实施“生态建区”战略,切实加强乌溪江湿地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精神和国家林业局对湿地公园建设试点的相关要求,现就推进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湿地公园建设的重要性
(一)建设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湿地具有巨大的环境功能和效益,是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建设国家级湿地公园,在保护乌溪江湿地生态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利用湿地资源,有利于进一步改善乌溪江流域的生态条件,加快推进乌溪江环库村庄环境连片整治,促进乌溪江库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决策的一项具体措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二)建设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是加快库区群众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建设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在最大限度维持区域自然风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开展湿地合理利用示范,发展生态旅游、科普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等绿色产业,有利于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为库区群众增收致富开辟新的渠道。
(三)建设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是提升城市品位的有力举措。建设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展示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有利于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提供了一个普及科学知识和开展热爱祖国、热爱家乡宣传教育的基地,同时也为展示“生态衢州、绿色衢州、文明衢州”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可以更好地彰显衢州历史文化名城生态魅力。
二、明确湿地公园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四)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生态建区”发展战略,按照《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LY/T 1755-2008)的要求,组织实施《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把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成为我省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中心、独具特色的科普教育和休闲旅游基地,以“高峡姐妹湖、和谐生态园”的整体形象,打造华东地区知名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五)主要任务。按照“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基础设施建设,精心组织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和景观改造工程,进一步提高乌溪江湿地生态功能与自然景观品位,构建国家湿地公园科普宣教、科研监测、保护管理体系,探索湿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途径,新建一批生活污水、沼气治理系统,实现乌溪江环库村庄的生活、养殖污水达标排放,推动库区旅游服务、生态种植养殖等绿色产业发展。到2015年,基本形成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宣教、科研、监测体系,并通过国家验收。
三、推进湿地公园重点工程建设
(六)认真组织实施湿地保护恢复重点工程。在继续严格控制污染排放,巩固乌溪江库区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湿地保护恢复重点工程,恢复或重建环九龙湖滨水带、湖南镇水库消落带,以及主要入湖河流湿地植被,提高湿地降解污染、净化水质等生态功能。把湿地植被恢复与景观改造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实施湿地植被保护恢复工程,进一步美化乌溪江湿地自然生态景观,为发展湿地生态旅游产业创造更好的条件。
(七)加快湿地公园宣教工程建设。按照“设置合理、图文清晰、科学规范、整洁美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的要求,加快湿地公园宣教工程建设,抓紧设立湿地公园标志、标识、标牌和解说牌,在服务管理区内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宣教中心,建立解说系统,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八)加强科研监测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与有关科研教学单位的技术协作,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湿地监测站点,做好湿地水环境、生物资源的动态监测,并加强湿地保护保育科学研究工作,为湿地资源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服务。
(九)加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为满足湿地公园科研监测、生态旅游、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在不破坏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道路(包括游步道)、码头、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
四、加快发展湿地经济
(十)积极探索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模式。牢固树立“良好的生态环境也是生产力”的理念,正确处理湿地保护与利用关系,在保护中谋发展,以发展促保护。充分发挥乌溪江湿地环境与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模式,把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发展的资本,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业,让生态环境直接产生绿色GDP,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让湿地经济成为库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群众增收的主要渠道。
(十一)建立社区共管机制,促进库区群众增收致富。积极探索湿地公园社区共管共建机制,协调处理好湿地公园与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让库区群众在实施湿地保护工程、发展湿地经济中得实惠、快致富。
五、加强湿地保护管理
(十二)落实好湿地公园管理处办公场所。抓紧落实湿地公园管理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为湿地公园管理处履行职责,开展日常巡逻等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十三)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制度建设。抓紧制订湿地公园巡护管理、技能培训、科研监测、安全卫生等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并会同区林业、农业、规划、国土、旅游、水利等相关部门,制定乌溪江湿地公园相关行业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完整的保护管理制度体系。
(十四)加强湿地保护管理队伍建设。抓好湿地保护管理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管理处工作人员,逐步形成专业门类比较齐全的稳定的管理队伍。
六、加大投入力度
(十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区财政每年安排适当的湿地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湿地公园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湿地保护、科研、监测、宣教设备的购置。
(十六)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区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申报项目,争取上级支持。区林业部门要加强湿地公园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植被恢复、栖息地恢复、湿地可持续利用示范等项目的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林业局对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科研、宣教、监测体系等管理能力建设的支持。区国土、环保、科技、农业、水利、住建等相关部门,也要通过各自的渠道,积极争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
(十七)建立多渠道投资建设湿地公园机制。创新投资、建设和经营机制,根据项目性质,广泛吸收金融资本、工商资本、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加快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步伐。
(十八)整合资源,减少重复投资建设。积极盘活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内闲置的国有资产。区有关部门在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内建立的水质、水文等监测站点,监测数据、成果要与湿地公园管理处监测站点共享,以减少重复投资和建设。
七、加强湿地公园建设领导
(十九)切实加强湿地公园建设试点工作的领导。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是区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负责乌溪江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保护、管理、利用工作。区级各有关部门、库区乡镇要从大局出发,支持、配合管理处开展工作。加强湿地公园建设试点工作的协调、督查,切实解决公园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十)建立湿地公园建设试点联络员制度。区发改、财政、林业、农业、国土、环保、水利、规划、交通运输、科技、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和库区乡镇,要确定一名业务能力较强的干部为湿地公园建设试点联络员,具体配合管理处开展试点工作。条件成熟时,可以组建湿地保护联合执法机构,及时处置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
(二十一)建立湿地公园试点科技咨询机构。湿地公园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建立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科技咨询工作组,进一步强化湿地生态保护和恢复的科学指导。区科技部门对有关湿地科研课题,要优先立项,优先落实科研经费,为湿地公园建设试点提供技术支撑。
(二十二)各单位齐抓共管湿地公园试点工作。区级各有关部门、库区乡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团结协作,共同做好试点相关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区林业部门要切实履行湿地保护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湿地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积极配合管理处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湿地保护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区发改部门要加强指导,协助管理处做好湿地公园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的立项、报批等前期工作。区财政部门要积极为管理处融资提供支持,保障各项建设资金需要。区规划、环保、国土、水利、农业、交通运输、住建、教育、旅游等相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支持管理处抓好基础设施和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教体系建设。要加大执法力度,为湿地公园建设试点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