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3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2011年第40次专题新闻发布会举行。会上,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揭晓。标识由核心图案金沙“太阳神鸟”金饰图案,与“成都”中英文标准字组合而成。
从2010年6月1日到7月30日,历时两个月的“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征集活动”共征集到8365件作品。经市区推荐、专家学者推选,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最终确定,“太阳神鸟”金饰图案成为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核心图案。
首先,“太阳神鸟”金饰,出自三千年前的古蜀先民之手,历史文化感强,具有唯一性,是代表成都灿烂文明的瑰宝,是成都建设国际知名文化之都的优越本底。
其次,市民认可,经过多年的自发使用,“太阳神鸟”金饰图案已有较高的知名度,传播价值高。
再次,图案中独具包容性的环形与不断围绕圆心旋转的太阳,符合成都作为中国西部特大中心城市、西部大开发引擎城市开放包容、活力无限的城市特质。
所以,太阳神鸟图案最终被作为核心图案,再加上“成都”中英文标准字,共同组成了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金色和赭红色成为了标识的标准色。
为使标识的展示更为突出,视觉范围更广,还设计了辅助图形,为一个两端向、富有动感的凹形图,其主要分为赭红色、绿色、蓝色、橙色四种,每种颜色辅以“太阳神鸟”的金色搭配,分别适用于宣传城市整体形象、家居形象、投资形象和旅游形象,在实际应用中,可根据具体诉求和目标受众,在四种主色的辅助图形中选择。
当日,为规范城市形象标识的管理、使用,新闻办制定的《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规范手册》在新闻发布会上一并公布实施。
附: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权利人的权益,制订本办法。本办法中,“标识”义同“标志”。
第二条 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是成都的形象代表,是城市的识别符号。全体市民应爱护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维护成都城市形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核心图案是金沙“太阳神鸟”金饰图案。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是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的著作权所有人和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成都市城市形象视觉识别系统规范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对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图案、文字、色彩以及组合方式进行规范并提供示例,对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的使用包括商业目的使用和非商业目的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商业目的使用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是指成都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全体市民按照本办法和《手册》的有关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重大活动、城市宣传、城市窗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荣誉信用、公务系统、对外交往等领域使用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目的使用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是指以正当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
(一)将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出口含有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
(六)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或其他授权关系的行为。
(七)其他以潜在商业目的使用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的情形。
第七条 以商业目的使用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使用者应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申请时需填写《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商业目的使用申请表》。
第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使用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时,应按照《手册》的要求规范使用,不得擅自更改,也不得以污损、褪色、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
第九条 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与使用单位标识、活动标识同时展示时,应将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置于较为突出和优先的位置。
第十条 对侵犯成都市城市形象标识著作权的行为,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将依照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