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2012年标志牌包打包采购网上比价公告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就2012年标志牌包打包采购项目及相关服务进行国内公开网上比价,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报价。
1.比价内容:2012年标志牌包打包采购的供货及相关服务。
2. 详细内容请参阅本公告附件“货物清单”。
3. 参与报名供货商的资格要求:
(1)参与报价供应商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注册资金达到 50 万元或以上;
(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此类物资。
4. 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12年3月 20日 16∶00(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点:广州市海珠区金运路1号广州地铁运营事业总部采购部19号楼 209室;
报名时须提交《报名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及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正本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退比价保证金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公司名称、退保证金帐号(加盖公章);
(5)提交满足本项目报名人资格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若第一次公告报名单位不足三家,则发布二次比价公告后重新挂网比价。
5.本项目将于 2012年3 月 21日9时 00分在广州市海珠区金运路1号广州地铁运营事业总部采购部2楼会议室召开澄清会,澄清清单挂网时间(如有)及网上报价时间将另行公告通知。
6.所有报价人须按要求提交比价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4200元。已提交年度比价保证金的注册供应商不需重复提交(仅适用于项目金额100万元以内的项目)。合格报价供应商如不报价或在中价后不按中价结果签订合同,则没收其比价保证金,除此之外,如中价供应商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超过比价保证金数额的,中价供应商应当对超过部分给予补偿,并视其影响程度给予如下一种或多种处罚:警告;停一个季度的报价资格;将其从报价系统剔除。在此情况下,如已确定中价人,业主有权授标予下一个中价候选人,或重新比价。
7.本次参与报价供应商的比价保证金必须在 2012年 3 月 20日 (以提交保证金凭证的日期为准)下午16:00前提交。已提交年度比价保证金的注册供应商不需重复提交(仅适用于项目金额100万元以内的项目)。逾期或未提交比价保证金的报名人,将无权限参加本次网上报价。
8. 正式报价人确定方法:资格评审小组的评委根据公告对报名人的要求,按照附件2《资格评审表》对各报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只有满足要求的报名人才能成为合格的正式报价人。如第一次公告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人或最终报价响应人不足三家时,应当重新组织比价。
9. 本次的比价采用以下方法确定中选候选人:
①不允许缺漏项,总项总价比:对总项总价进行比较,最低总价的报名人推荐为第一中价候选人,次低者推荐为第二中价候选人,以此类推。如遇评审价相同者,以总货期短者列前。如遇评审价及总货期均相同者,取注册资金大者列前。
10. 如果第一中价候选人中价后不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业主可确定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第二中价候选人中价,如果第二中价人中价后不按比价结果签订合同,买方可确定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第三中价候选人中价。
11.本次比价保证金的提交仅接受银行转账的方式。
单位名称: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采购物流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广州盘福路支行
帐号:44001420302053001638
12. 比价保证金的退还:未中价报价供应商的比价保证金,将予以无息退还;中价报价供应商的比价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予以无息退还,年度比价保证金的退还按照《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网上比价年度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如在退还比价保证金时发生银行费用,则在比价保证金金额内扣减后将余额退回。
13. 本项目不允许有缺漏。合格的报价人如有报价缺漏项按不报价处理,没收其比价保证金。
报价人需以澄清后的“货物清单”规定的型号规格进行报价,任何变更将视为缺漏项。但如果所有报价人对于某项都未报价,该项不作为缺漏项。
14. 本项目报价响应在报价截止日后180天内保持有效。报价响应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业主可以不接受其报价。
15. 本合同“货物清单”的供货数量是预测数,实际供货数量以供货期内每次甲方实际要求的供货数量为准。合同有效期为 1 年,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实际执行总额实行阶梯价格,执行总额在合同控制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及以内,执行单价为报价单价;执行总额达到合同控制额的(100%,150%],该部分的执行单价为报价单价的97%;执行总额达到合同控制额的150%以上,该部分的执行单价为报价单价的95%,此合同控制额为“货物清单”的供货数量乘以报价单价。
16.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中价人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货物的型号规格、性能等要求供货,要求变更,除非原生产厂出具了型号规格已停产或替代的证明文件,且停产、替代时间是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并获业主同意,否则,中价人应向业主支付该合同项下该货物总价的30%的违约金。
17.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cn”;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www.gzmtr.com”;上登载,请登录上述网站浏览公告及附件的详细内容(如有修改、补充,以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网“www.gzmtr.com”的内容为准)。
18. 有关此次比价邀请之事宜,可按下列地址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向业主查询。
19.有关此次比价的报名申请表见附件1;
20.业主保留授予合同的权利及在授予合同时对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或拆分的权利。
业主联系方式
业 主: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金运路1号广州地铁运营事业总部采购物流中心
电 话:020-83106983
传 真:020-84226606
邮 编:510308
联 系 人:谭先生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二〇一二 年 三 月 十二 日
附件1:报名申请表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采购比价报名申请表
年 月 日
报名单位名称 被授权人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保证书 我公司保证该项目由本单位承包,不接受他人挂靠,不转包,不非法分包,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合同条款要求。如有违犯,责任自负。
法人签名或盖章 报名单位盖章
业主意见
附件2 资格评审表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采购资格评审表
序号 审查项目 要求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加盖公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此类物资
2 比价保证金 须符合本项目要求提交
3 资格证明文件 响应人的注册资金必须达到 50 万元或以上
4 合同条款响应 无负偏离
资格审查结论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先生/女士,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本证明书有效日期 。
签发日期:
投标人名称:
(单位盖章)
附件4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 是注册于 (国家或地区的)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任 职务。在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采购的供货及相关服务的投标报价、合同签订及执行过程中,现授权
(姓名、职务)作为我公司的全权代理人,以我方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特此声明。
投标人(法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附件5:合同书格式
采购合同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的各条款。
1. 标的、数量、有效采购期
1.1 货物名称、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产地、商标、厂家/品牌、计量单位、单价、金额见合同附件“采购清单”,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附件“采购清单”的内容要求相一致。
1.2 供货数量:本合同“采购清单”的供货数量是预测数,实际供货数量以有效采购期内甲方每次实际要求的供货数量为准。
1.3 有效采购期:本合同甲、乙双方采用有效采购期内单价固定不变/阶梯报价的合作模式。有效采购期为 年,即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内,甲方向乙方发出的要求供货的书面文件是合同的一部分,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向甲方供货。
1.4 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使用公制。
2. 价格
2.1 本合同总价格按每次实际供货数量乘以本合同单价后的累计金额为准。合同单价已包含货物设计、制造、检验、安装、包装、运输、保险、售后服务、附件服务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及一切税费(包括关税、增值税)。
2.2 单价:
1) 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实际执行总额实行阶梯价格:初定单价见附件“采购清单”中规定的单价,执行总额在合同控制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及以内,执行单价为初定单价;执行总额达到合同控制额的(100%,150%],该部分的执行单价为初定单价的97%;执行总额达到合同控制额的150%以上,该部分的执行单价为初定单价的95%。
2.3 货物单价详见合同附件“采购清单”。
3. 履约保证金
3.1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控制额的 5 %即(人民币)大写 (¥ 元)。乙方应用本合同货币以银行划帐或银行保函方式向甲方提交。
3.2 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每延迟一天应按履约保证金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应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责任及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违约责任,延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3 在乙方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3.4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最后一批货物质保期结束为止。
3.5 履约保证金在有效期满后将无息退回。如在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发生合同约定的费用,则在履约保证金金额内扣减相应费用后将履约保证金余额退回。
4. 交货时间及地点
4.1 有效采购期内乙方按合同附件“采购清单”中的货物(包括数量增加部分),按甲方的要求分批供货。
4.2 有效采购期内,甲方根据实际的需求通知乙方供货,乙方接到甲方的当批交货通知后,须在“采购清单”中送货天数时间内将当批货物送到“采购清单”要求的地点或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如采购清单”要求的地点和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则以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为准。
5. 风险条款
5.1 合同货物交货验收(合格)后,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乙方转移给甲方,但因货物本身质量原因引起的除外。
6. 付款
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采用银行划帐方式支付。
6.1 按合同单价和乙方实际送货数量,物资验收合格后,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完整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四十五(45)个工作日内,按当批货物合同货款全额,由甲方以银行划帐方式一次性支付当批货物的货款给乙方:
1)乙方开具的金额为本次支付金额百分之一百(100%)的有效的发票原件一份,标明合同号、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
2)加盖乙方公章的送货清单及经甲方签收的入库单;
3)生产厂或供应商签署的质量证明书正本一(1)份,副本一(1)份。
7. 包装和装运
7.1 包装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
7.2 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广州地区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7.3 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8. 质量标准
8.1 货物及服务应符合合同中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8.2 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按最新的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 验收与质量保证
9.1 验收标准:
1)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达到本合同第8条的质量标准以及合格证书、技术性能参数、质量参数和国家质量标准。
2)甲方对该货物制定的检验标准:
9.2 检验方法
1) 采取目测和简易测量的方法对货物的外观检验,对照合格证书对产品进行检验。
2) 采取送验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乙方支付。
3) 采取使用的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
9.3 质量保证
1) 乙方保证提供的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并且没有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2) 合同货物质保期为该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计__12____个月(或见采购清单)。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在7天内修复或更换,修复不好或经过三次修复仍不好应给予更换,如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或口头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出索赔。如更换货物的,乙方更换货物的质保期应从该更换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
4) 乙方履行其服务承诺。
10. 知识产权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不得侵犯第三人的权利,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任何专利、注册的设计、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他知识产权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及索赔。若甲方受到此类索赔或起诉,其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
11. 违约索赔与赔偿
11.1 误期索赔
1)除非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若乙方未能按采购清单中的货期交货,且延迟超过两(2)周,甲方有权对超过两(2)周以后的延期追索违约金。每周违约金的金额为迟交货物货款的0.5%,一周为七(7)天,不足一(1)周的按一(1)周计算。误期索赔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货物总价的5%。如果延迟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到货时间可相应延长。
2)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或由于乙方延误导致其应支付的违约金额超过该批货物总价的5%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1.2 质量索赔
乙方应提供与合同要求相符的货物,如在到货验收或质量保证期内经检验,证实所供货物与合同不符或存在缺陷,或使用的材料不合适,或存在质量问题不能修复而不予更换或退货,甲方可根据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或检验的规定及时提出索赔,甲方有权选择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结合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份和/或修补缺陷部份,以使货物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乙方须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保期,并承担延迟交货的责任。
2)甲方退货,乙方将甲方已付的该货物的所有款项退还甲方,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维护和退回所发生的其它所需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该货物合同价的10%的违约金。
11.3 不履行合同的违约索赔: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拒不履行合同或部分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的,乙方按解除部分合同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4 乙方对任何人身伤亡或其他产品责任事故适用相关法律的制约。
11.5 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对甲方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11.6 如果甲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应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给予赔偿。
11.7 如乙方存在本合同第10条、第11条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书面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之日起10天内书面答复甲方,否则,视为该索赔已被乙方接受。乙方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从上列方法中选择的方案解决索赔事宜的,甲方将有权从未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2. 不可抗力
12.1 签约各方任何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签约各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
12.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3. 合同变更与修改
13.1 因甲方的原因变更合同货物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有关变更文件。如因此造成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或时间增减,可对合同价、交货时间进行公平调整,但乙方据此要求的调整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5天内提出。
13.2 无论是按原合同要求,或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出变更提供货物,乙方都不能免除其对货物应承担的责任。
13.3 除了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4. 合同解除和终止
14.1 合同自然终止
有效采购期结束且买卖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14.2 违约违规终止合同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在11.2条第2)点情况下发生甲方退货时;或
2) 乙方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整个合同项目分包出去;或
3)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或
4) 由于乙方违约行为而导致该项行为的违约金金额达到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或
5) 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
6)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或
7) 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投标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涉嫌用不正当手段影响甲方采购过程,包括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干扰甲方、评委的招标、评标等行为。
14.3 定期评估不合格时的终止:甲方每年对乙方的服务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质量、交货期、售后服务等等,评估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对乙方不做任何补偿。
14.4 根据14.2和14.3条甲方终止全部合同后,甲方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供应商(承包商)完成本合同项目,甲方有权从乙方处收回完成本合同项目所招致的所有增加的费用。
14.5 根据14.2和14.3条甲方终止了部分合同后,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增加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4.6 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索偿要求后三十(30)天内对甲方做出赔偿。
14.7 由于乙方未尽责任或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有履约保证金条款的合同适用)。
15. 争端的解决
15.1 凡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后还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5.2 诉讼发生的费用除法院另有判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5.3 在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份仍应继续履行。
16.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
17. 税费
17.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
17.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7.3 在甲方国家关境以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18. 合同生效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最后签字盖章日为准。
19. 主导语言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
20. 银行费用
在甲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在乙方银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1. 其它
21.1 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21.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合同修改书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均签字盖章之日期。
21.3 除甲方事先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1.4 乙方须与甲方签署《廉洁协议》。[《廉洁协议》的查询路径:广州地铁外网(http://www.gzmtr.com)---招标投标---物资采购模块],可自行下载。
21.5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份,甲方持有。
附件:1.采购清单
甲方: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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