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竞价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SZCG2014047973)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深圳网上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对下列采购项目,采用网上竞价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要求并有供货能力的供应商踊跃报价。
重要提示(请供应商认真阅读):
凡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务必认真、仔细阅读竞价文件,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履行竞价责任和义务。
竞价文件中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采购数量等信息是本次竞价的关键信息,各供应商必须依照以上信息,在确保质量、服务的前提下进行报价。一旦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严格按竞价文件要求履约。
如出现错报品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或低配低价,系统已确定为成交供应商的,中心拒绝任何解释,并作如下规定:
错报价格的,仍按竞价文件履约,不得放弃,并处以暂停一年参与市区政府采购竞价的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1万元。
如拒不履约的,履约保证金将全额没收,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诚信评价为“劣”,终身禁止参与市区政府采购。
采购项目名称及数量:
采购条目流水号
品目
规格/品牌/型号
数量
竞价类型
预算金额(元)
27642930
货物类
////
1.0
网上商场竞价(指定品牌型号)
148300.0
详细商品清单如下
品牌型号 数量 计量单位
同浦65寸立式网络版液晶广告机(安卓)(XTB-SAD6508-I) 4.0 套
同浦47寸立式网络版液晶广告机(XTB-SAD4708-I) 11.0 套
1.0 年 采购文件发放的办法和时间:
供应商在深圳政府采购网(www.cgzx.sz.gov.cn)登记并经审核成为注册供应商后,于2014年10月21日至 2014年10月24日 (北京时间)期间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深圳政府采购网并在网上报价。供应商登记注册手续详见深圳政府采购网。供应商资格及要求:
1)必须是深圳网上政府采购投标供应商;
2)有提供现货的能力。
3)竞价采购涉及以下设备的(包括:台式机、笔记本、一体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仪、传真机、电视、空调;服务器、小型机、工作站;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和不间断电源)。供应商必须为本次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产品的合法代理商(含商场)或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直接授权的供应商,非制造商在投标时须具备合法有效的代理证或授权证书证明。非制造商不得再次授权(转授权)给第三方参与竞价投标,如该第三方持转授权参与竞价投标的,视为竞价投标时不具备竞价公告和竞价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投标资质及要求。 网上竞价开始时间 : 2014年10月21日 09:50 (北京时间)
网上竞价截止时间 : 2014年10月24日 15:00 (北京时间)付款方式:按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规定。 报价币种:人民币。交货时间:详见采购需求文件。竞价响应承诺:
供应商参与竞价投标的,视为已完全理解和接受竞价文件的所有要求,并能做出实质性响应承诺。如果是进口设备,供应商负责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成交原则和程序:
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以竞价有效期内最低报价的有效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项目开标后,竞价系统自动将所有参与竞价供应商的报价信息(包括:价格、所报产品、售后服务响应、上传资质文件等)发送至采购单位。采购单位从所有参与供应商中,按照上述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待采购单位确认后,将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公示3天后发放《成交通知书》。如有质疑投诉,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违规处罚内容及规定:
各竞价投标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竞价公告和竞价文件规定的要求诚信投标,并对投标行为和投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其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能重新签订《深圳网上政府采购协议》,有关处罚情况一并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一)竞价投标时不具备竞价公告和竞价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投标资质及要求或提供虚假资料进行竞价投标的;
(二)与采购单位或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标价格或者合谋使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三)因无法履行竞价投标承诺而未能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成交后又放弃成交资格的;
(五)投标人在质疑投诉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 废标后续处理:
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或被废标后,新成交供应商的产生按成交原则排序依次顺延。 详细地址: 深圳市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邮政编码:518034
传真电话:0755-83948170
网上操作咨询: 0755-83948102 转 4 0755-83948100 转 4
市政府采购中心热线电话:0755-89805900, 0755-83948100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