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重庆市长寿公益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编制人:金欣洁 证书编号:20111357
审核人:代 敏 证书编号:200500342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1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61
第六章 图 纸.........................................................................................................62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63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641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1. 招标条件
长寿区教师进修学校校园文化建设项目已由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长发改投【2014】399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长寿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资金来自国有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
标人为重庆市长寿公益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
资源库中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入库单位参加长寿区教师进修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工程施工的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重庆市长寿区凤园路 19 号(教师进修学校);
2.2 招标范围:见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图说以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主要工作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改造学校入户大厅、文化长廊、文化石、文化屏风、楼道书吧、制作学校导视系统等。
2.4 工程造价约 60 万元。
2.5 计划工期: 80 日历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
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施工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
3.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3 若重庆市外企业参加本工程投标,应按《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
发【2011】130 号)文件执行。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起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
p://www.csggzyjy.com)上发布,请被邀请的投标人及时在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4.2 招标文件售价 500.00 元/套,由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售后不退;不
缴费者拒收投标文件。(特别提示)
5. 被邀请的投标人产生方法
本工程被邀请的投标人将于 2015 年 1 月 4 日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随机抽取方
式产生,请已入库单位随时关注,并保持通讯畅通。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15 年 1 月 8 日 14:30 时(北京时间),地点为: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桃花新城长寿区政府旁】。
6.2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受理。
招标人:重庆市长寿公益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30 日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重庆市长寿公益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1.1.3 招标代理机构 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1.1.4 项目名称 长寿区教师进修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工程
1.1.5 建设地点 重庆市长寿区凤园路 19 号(教师进修学校)
1.2.1 资金来源
本招标项目经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资金
来源为:国有资金,出资比例:100%。
1.3.1 招标范围、主要工
程内容
见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图说以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工程
内容。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改造学校入户大厅、文化
长廊、文化石、文化屏风、楼道书吧、制作学校导视系统等。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80 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1.4.2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
(1) 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
级及以上资质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
(外地施工企业为入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 (A 证) 原件及复印件;
2、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提供本企业注册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的建造师注册
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若建造师证不在有效期内,则需提供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培训单位出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
书原件及复印件,贰级建造师未进行继续教育的市外企业必须提供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2)提供该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原件及复
印件。
(3)该项目经理不能在在建工程任职,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
标处理。
注:①该项目经理是否已在在建工程任职的情况应在开标现场
完成查询,并以开标现场查询的情况为准。查询情况打印后报评标3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委员会评审。
②投标函中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本条款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否
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③中标后,本工程投标函中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其缴
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必须经招标人及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3.其他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
提供本企业的建筑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
件。
(2)主要管理人员:
①提供不少于 1 名质检员、 1 名材料员、 1 名施工员、1 名
资料员(或城建档案员)的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不少于 1
名造价员的资格证书(或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②提供不少于 1 名安全员的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证)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材料员、施工员、资料员(或
城建档案员)、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安全员均应提供与本企业
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若是重庆市市外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除按上述要求提
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复印件);
(2)在渝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人员名单原件及复印件(本次提供
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是已在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人员);
(4)在渝分支机构负责人开标时必须到现场并随身携带分支机
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原件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由招标人在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现场核验,否则,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5)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只核验入渝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
件)。
5.特别说明:
①要求提供的以上各项证件及资料必须全部有效。
②提供的各项证件及资料,因年检等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证4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件原件的,须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确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出具相关证明的,需提供有关职能单位出
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所提供的各项证件及资料复印件有效内容应与对应的原件
内容一致。
④上述所要求的各项条款必须全部满足,方可通过资格审查。
6.若发现投标申请人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不良行为记录并
在有效期内的或在限制投标期内的,则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无
效。
1.4.3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异议及
质疑的截止时间及
方式
投标人将异议或质疑文件于 2015 年 1 月 5 日 12:00 时前;
匿名发至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sggzyjy.co
m)上,(在网站首页左下角点击质疑区进入)应注明工程名称。
1.10.3 招标人答复及答疑
的时间及方式
2015 年 1 月 5 日 24:00 时前,招标人将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及质疑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sggzyjy.co
m)上发布解答。
1.11 分包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及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等资
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
残缺等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
有疑问,应在本附表 1.10.2 规定的时间前将问题匿名发至重庆市
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sggzyjy.com)上(在网站
首页左下角点击质疑区进入),并注明工程名称,要求招标人对招
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5 年 1 月 8 日 14:30 时(北京时间)
2.2.3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若有疑问,可以按照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第 1.10.2 项中关于网上质疑所规定的截止时间,及
时在网上向招标人提出质疑。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
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网上质疑对招标文件做出澄
清,招标人都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0.3 项所明确的时间和
方式以网上形式予以答复。招标人有关澄清招标文件的网上答疑将5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作为招标文件的合法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 2015 年 1 月 5 日 24:00 时前的任
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
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一经招标人修改,
将以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为准,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3)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内容,均以网上形式明确的内容为
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
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电话或口头咨询等其它答复
的意思解释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均以网上形式发布。为了
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
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视其修改的工作量,酌情考虑是否延长递交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将修改后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网上
予以公布。
3.1.3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
3.2 投标报价
1、报价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内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
2、标报价编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
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2008 年的重庆市相关定额以及配套文件、施工图纸、图说、国家及
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等。投标人结合本企业的经营情况、
自身实力和企业发展策略以及市场行情和招标文件对工程质量、工
期的要求自主进行报价。
3、编制说明:
(1)本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描述不作
为投标报价的唯一依据,投标人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
表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
的描述结合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相关规范和对现场的勘察情
况等确定报价。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认为已
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
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
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中相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及施工图纸
、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规定、限制和禁止使用通告等所6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主要、辅助工作。
(2)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计价表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
以及投标总报价均包括了投标人为实施和完成该工程招标范围所
确定的全部工程内容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
、措施费、配合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排污费、二次或多次转运
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风险费、规费、
检测费、中标价1.6‰的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中标价1.2‰的工程
建设交易综合服务费、招标代理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与
本工程建设相关的费用,以及施工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
务和风险。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视为是一个有经验的投标人,在对工
程充分了解及对风险充分估计后所作的完备报价。
(3)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系估算的和暂定的数量,仅作
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付款以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为依据。由
中标人计量,招标人核实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按具有标价的工程量
清单中所报的综合单价结算和支付。
(4)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
项工程项目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
容、计量单位、工程量,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5)除非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分部
分项工程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逐项填报单价和合价,招
标人不接受零报价或负报价的投标文件。
每一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文件中任何有选择的报价
将不予接受。
(6)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均包括完成
该合同工程项目的全部费用,在工程实施时,必须按工程量清单中
的项、量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该项目工程内容。投标人应对招标
文件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进行逐项报价,才能视为总
体报价完整,否则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7)投标总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
的总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仅是提供投标人作
为报价的基础,投标人的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合计应与投
标函中填写的投标报价一致,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8)本工程总的措施项目费(即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和施工7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技术措施项目费)的合计金额不能低于 20300.00 元(其中安全文
明施工费 11900.00 元),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投标人须
根据现场踏勘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自行列
项自主报价。中标人未列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和施工技术措施项
目,但在施工过程中实际需要发生,则视为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
已报价的其他施工措施项目费中。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其余工程
措施项目费为包干价,不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作业方式调整)均不作调整。
(9)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
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
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 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人统一暂按
11900.00 元计取,列入《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否则,其
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投标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填报,填报金额必须为
11900.00 元,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结算时,安全文明施
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件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与内
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按照现行
文件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根据渝建发【2011】607 号文规定,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
按《建筑工程施工围挡(Ⅱ)》(编号为 DJBT-062,图集号为 11J03)
标准设置施工围挡。
(10)本工程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以及企业管理费和组织
措施费分别按(渝建发[2014]26 号)、渝建发[2014]27 号)文件
要求结合企业实力自主进行报价。
(11)规费按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标准计取。
(12)投标人在其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各项措施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临时水、电、脚手架和仓储用地、用房、人员食宿、建筑
垃圾清运、排污费、材料及半成品的二次或多次转动、成品保护等
所引起的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对此类费用不另行支付。
(13)中标人自行负责施工用水(含水源)、用电(含电源)
及其接口。中标人必须结合施工场地供水、供电的实际情况配备必8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要设备等。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搭接费、水电费、协调费、
设备设施费等)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4)中标单位在施工时应采取措施保护过往行人安全(如在
施工地段设置标识和警示语),中标单位进场后的材料不得乱堆乱
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5)余土石方、建筑垃圾等,由中标人运至招标人指定渣场
弃置,因弃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弃渣费、运输道路
沿线的清扫、易撒漏物资密闭运输费以及措施费等)由投标人纳入
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时不作调整。由弃置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中标
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16)中标人必须在招标人批准的作业范围内组织施工作业,
不得擅自扩大施工范围。中标人超越招标人批准的作业范围施工所
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予以计量计
价,工期不顺延。
(17)本工程施工期间中标人须负责保护施工场地范围内地上、
地下各种管线和施工现场周边的建、构筑物,中标单位所采取保护
措施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人、材、机停窝工、管线保护费、作
业方式的调整等),由投标人纳入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时招标人
不另行支付该项费用。若中标人对管线和建、构筑物造成损坏或破
坏的,由中标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招标人
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18)投标人应充分了解工地位置,若多家施工单位现场交叉
作业时,中标人须无条件的服从招标人统一安排,否则立即无条件
清离现场。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投标人必须承担赔偿。由于交叉作业增加的各种费用由投标人纳入
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支付其它费用和调整中标价。
(19)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日历天
则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依此类推,投标人在投标投报价
时充分考虑此因素。
(20)本工程风险:
①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储存空
间、装卸限制等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
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结合当地市场价格,充分考虑本工程的9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施工条件、踏勘现场的实际情况及本工程的相关潜在风险(本工程
施工期间若人工费价格上涨,结算时人工单价不作调整),依据本
企业自身实力、技术及管理水平等自主报价。
③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招标人有权修改该工程的量、项等相
关内容,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不得因此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
件规定以外的计价原则另行计价,各投标人须充分考虑由此产生的
风险及费用。
(21)材料价格的确定:
① 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均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采购,投标人采
购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② 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场外运输及二次或多次
转运、水平运输、垂直运输和整个施工期间对所有材料、成品、半
成品的保护所发生的费用均纳入相应项目报价中包干使用,不作任
何调整。
③ 投标人中标后在工程实施时,需先提供各种主要材料的样
品,经招标人对样品确认后,中标人方可进行材料的采购和下一步
的施工,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纳入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
时招标人不另行支付该费用和调整中标价。
④本工程中的校门口文化塑石和成品叠水为暂列金额,投标人
须按招标文件中《暂列金额明细表》提供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填报,
并计入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工程实施时,由招标人和项目业主全程参与校门口文化塑石和
成品叠水的采购,其价格经招标人和项目业主共同核定后按实进入
结算。
(22)本工程招标最高限价
本工程招标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60.81 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
价小于(含等于)招标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大于招标
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投标报价,该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23)投标货币:本工程的投标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24)本工程的税金费率按3.41%计取,否则投标文件按废标处
理。
3.3.1 投标有效期 60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1 万元;
2.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14 年 1 月 7 日 10 时 00 分;10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3.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使用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通过
“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sggzy jy.com )
缴纳。投标人登录“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按“企业注册
投标操作指南”和“网银操作指南”的提示,先注册(已注册的投
标人不需要再注册,但已注册的投标人信息发生变化的,请自行在
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变更。),再通过“重庆市长寿区公
共资源交易网”选择企业登录进行缴纳。
4.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法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登录“重庆市长寿
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根据“企业注册投标操作指南”和“网银操
作指南”的提示,由投标人选择“企业登录”后点击[进入项目列表],
投标企业在会员专区中,确定要报名的项目,点击“参加投标”,
在弹出的页面中,首先显示交易公告,点击“查看招标文件”即可
查看相关文件内容,如果招标人发布了补遗,可以点击左边栏目查
看,也可以点击左边的在线提问和获取答疑查看相关内容。如要投
标,请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确认缴纳投标保证金,请点
击[您尚未缴纳保证金,点击缴纳],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足
额缴纳投标保证金到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
纳后将投标保证金银行回单原件(需到建设银行领取)及复印件携
带至接标现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交招标人核验。
特别提示:
①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向招标人出示投标保证金银行
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或按废标处理:
a、未按要求通过“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缴纳投标
保证金的;
b、未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指定
账户的;
c、投标时未按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银行回单原件以及加盖投
标人单位公章的银行回单复印件。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盖章要求 按本章投标人须知 3.7.3 项执行。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函部分:3 份(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商务部分:3 份(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资格审查资料:3 份(正本 1 份,副本 2 份)。11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3.7.5 装订要求
1、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各自分别装
订成册。
2、装订
(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2)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3)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按以下要求装袋和密封。所有投标文件袋
均由投标人自备。
1.“投标函部分”装入纸质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
位公章;
2.“商务部分”装入纸质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
公章;
3. 将装有“投标函部分”的纸质袋、“商务部分”的纸质袋一
并装入“纸质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资格审查资料”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款所要求
提供的资格审查原件(除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入渝登记备
案证原件外)由各投标人一并装入纸质袋中,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
位公章。此袋不装入“纸质大袋”中,单独提交给接标人。
特别说明:①.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提交的,该
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或按废标处理。
②.如果“商务部分”内容过多,一个纸质袋封装不下,则可
以分成多个纸质袋封装;同样,若纸质大袋一个封装不下所有内容,
则可封装为多个大袋。
4.1.2 封套上写明
1、在“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装、“资格审查资料”
袋上应注明:
招 标 人:重庆市长寿公益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长寿区教师进修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工程
资 料 名 称: (所属资料部分)
投 标 人: (加盖单位公章)
2、在纸质大袋上应注明:
招 标 人:重庆市长寿公益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长寿区教师进修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工程
投 标 人: (加盖单位公章)12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注:
(1)采用 A4 白纸打印后粘贴在“投标函部分”纸质袋、“商务
部分”纸质袋、“资格审查资料”纸质袋和纸质大袋上。
(2)若投标人未在纸质大袋及“资格审查资料”纸质袋上注明
相关内容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将被拒收;若投标人未在“投
标函部分”和“商务部分”纸质袋上注明相关内容,该投标文件将
作废标处理。
4.2.2 递交投标文件
在本须知前附表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将投标
文件密封送达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桃花新城长寿区政
府旁】。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桃花新城长寿区政
府旁】。
5.4 开标程序 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4 条规定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1.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3.1
履约保证金/民工
工资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总金额的 10%。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
到达业主指定帐户。
提交形式:银行转帐或电汇或银行保函。
开户银行:建行长寿支行桃花新城分理处
帐 号:50001120041052501170
收款单位:重庆市长寿公益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注:提交银行保函的履约保证金应有至少 50%的现金。
(2)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中标总金额的 4%(招标人和中标人
分别缴纳中标总金额的 2%)。
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时间: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 个工作
日内到达重庆市长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帐户。
提交形式:银行转帐或电汇
开户银行:建行长寿支行桃花新城分理处
帐 号:50001120041052502751
收款单位:重庆市长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8.1 重新招标 1.按投标人须知第 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 8.1(2)执行;13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3.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
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审批或核准项目的,报经原审
批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
标。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
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必须向招标人提供与投标文件“商务部
分” 内容一致的电子版(光盘)。
10.2 农民工工资支付 农民工工资支付按长建委〔2012〕233 号文件和长建委〔2013〕
44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在合同中约定。
10.3 廉政合同的签订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统一部署,招标人
与中标人签订廉政合同。
10.4 投诉的处理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并盖单位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
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10.5 特别提示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挂靠方式承接本工程。投标人有围标、
串标、提供虚假不实材料、弄虚作假等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
按此下方法处理:
1、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取消其投标资
格,已经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并处以相应罚款;列为不诚信企业,
取消其两年内参加长寿区政府投资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在媒介
上公告;
2、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招标人根据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可以减少工程量,招标人不
承担任何损失和赔偿,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其风险。
10.6 特别说明
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
w.csggzyjy.com)本招标项目相关修改或补充内容。不论投标人下
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收到以上资料并全部
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14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0.7 招标文件解释权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15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
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工程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1.4.2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和能力。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16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违反渝建发[2004]197 号文《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市场准入廉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内
容的;
(15)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
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
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既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 1980 号文及国家发
改办价格[2003]857 号精神,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全额支
付,支付金额为 8000 元,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此费用。
1.5.2 本工程中标价 1.6‰的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向长寿区城乡建
设委员会缴纳、中标价 1.2‰的工程建设交易综合服务费由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持该合同到
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该费用。
1.6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
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应在领取招标文件后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自行踏勘,以便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
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无论投标人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踏勘现场,
对本合同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已经十分了解,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件。踏勘现
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9.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
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9.3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因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
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17
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质疑方式及答疑方式
1.10.1 本工程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提出异议及质疑的截止时间及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3 招标人答复及答疑的时间及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 分包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2 未提出投标质疑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 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招标人可以以网上形式修改招标文件或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如果修改和
澄清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5 若开标时间延迟,则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的任何时间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
网(http://www.csggzyjy.com)上另行通知开标时间。无论投标人是否看到,招标人及招标代
理机构将视同投标人已获得招标人推迟开标时间的决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18
本工程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资料”以及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组成。
3.1.1 “投标函部分”包括的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1.2“商务部分”内容包括:
(1)投标价封面;
(2)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3)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4)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5)措施项目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
(7)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9)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10)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11)其他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
(12)暂列金额明细表;
(13)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
(14)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汇总表。
3.1.2 “资格审查资料”包括的内容: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项目管理机构。
3.1.3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包括的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
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款要求填报。
3.3 投标有效期19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
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
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而不会
因此被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
改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 3.4.6 项关于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规定仍然适用。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1 款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
缴纳截止时间、缴纳形式、缴纳方法及特别提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3.4.3 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 个工作日内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退还其原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3.4.4 中标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招标
人将施工合同副本及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一并提交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自签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施工合同副本及退
还投标保证金申请、中标人向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中标金额 1.2‰的工程建设交易综合服
务费后 3 个工作日内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
3.4.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消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本须知第7.5款签订合同协议书或第7.3款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民工
工资保证金;
(3) 提供的投标文件虚假或者不实的;
(4)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
主要负责人(外地施工企业为入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 证)等材料的复
印件。若重庆市市外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还应附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
证复印件、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的人员名单复印件以及在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5.2“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若建造师证不在有效
期内,则需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培训单位出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复印件;20
贰级建造师未进行继续教育的市外企业必须提供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和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的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复印件;安全员应附上岗证书复印件
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复印件;质检员、材料员、施工员、资料员(或城建档案员)应附上
岗证书复印件;造价员应附资格证书(或造价工程师应附注册证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人,
并标明序号。
注: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材料员、施工员、资料员(或城建档案员)、造价员(或造价工
程师)、安全员均应附与本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5.3 资格审查资料均须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6 备选投标方案
本工程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表格可按同
样格式扩展),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
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招标
文件要求的格式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
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
或“副本”的字样,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投标文件
已按废标处理的除外。
3.7.5 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21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
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
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核验前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监督人员或见证人员监督下,在接受投标文件时一
并核验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投标保证金银行回单原件及复印件、投标
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中含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分支机构负责人)本人
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是否合法有效,否则,
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提示:本项目开评标结束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上资料移送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5.2 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该参
加开标会议;若投标人因故不能参加开标会的,其投标文件仍有效,但应视为投标人已默认开标结果。
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备查。若是重庆市市外企业参加
本项目投标的,其在渝分支机构负责人开标时必须到场并随身携带入渝登记备案证原件以及本人身份证
原件,由招标人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现场核验,否则,投标文件不予评审。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在评标过程中应保证评标委员会随时质询。若投标人因故不能接受可能的质询,其投标文
件仍有效,但应视为投标人已默认评标委员会对缺席的质询所做出的结论。
5.3 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不予继续评审。
5.4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若是
重庆市市外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的,由招标人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现场核验分支机构入渝登
记备案证原件以及在渝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2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随机开启;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
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投标资料送入评标区。
5.5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符合招标文件之规
定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5.6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投标人代表按要求在报价记录上签名确认,存
档备案。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
7.3.1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须按前附表第 7.3.1 项规定的金额、时限及方式提交履约保23
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
7.3.2 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 7.3.1 项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不
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定标原则
7.4.1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按照
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
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到招标文件中
指定账户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
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 签订合同
7.5.1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并将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由招标人连同招标文件一并送区审计局及区项目评审中心备案。
7.5.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本须知第 7.5.1 项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取消其
中标资格,并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且其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1)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人,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
(2)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审批或核准项目的,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招标;其他
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
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24
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
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
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5
附表一:问题澄清(确认)通知
问题澄清(确认)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工程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确认):
1.
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确认)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
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26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确认)
问题的澄清(确认)
编号:
(工程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确认)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确认)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2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格式、顺序及
内容要求进行填写;
2.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证件清晰可
辨、有效;
3.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 3.7 款的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
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安全生产条件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其它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措施项目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 项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目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项规定,并符合
下列要求:
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28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数量,且投标
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实质性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OO 分) 投标总报价 10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所有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
标文件的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
准价。
评标基准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
入”。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3
投标
报价
评分
标 准
投标总报价 100 分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
标
程
序
1.评标委员会首先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即形式评审、资
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2.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未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属于重大偏差,凡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重大偏差的投
标文件,该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的不再进行后
续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
3.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
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4.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确定得分最高的前三名投标人(按得分高低
排序)为中标候选人。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方法
3.2.1
投标
报价
得分
投标总报价
投标总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相等得满分 100 分,在此基础上,
每增加 1%扣 3 分,每减少 1%扣 2 分,扣完为止。
按插入法计算得分;得分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29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
的除外。投标人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投标人的排名,方式为两次抽签,第一次抽出正式抽签的顺序,第二次抽签为排名的先后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
标准的,作废标处理,但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的;
(4)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
认的,但不影响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除外;
(6)投标工期未填或者投标工期大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的;
(7)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违反国家的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的;
(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投标人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以行贿等手段骗取中标的;
(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或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最高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供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30
标的除外;
(12)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投标函中填写的投标总报价不一致的;
(13)投标函中的项目经理未填报或者投标函中的项目经理姓名与“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中拟
派驻的项目经理姓名不一致的;
(14)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15)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
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大写金额或小写
金额填报错误的按废标处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
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按本章第 2.2.3 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总报价计算出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
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
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
价竞标,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
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2
(GF—2013—0201)
长寿区教师进修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制定33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长寿区教师进修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长寿区教师进修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工程
2.工程地点:重庆市长寿区凤园路 19 号(教师进修学校)
3.资金来源:国有资金。
4.工程承包范围:详见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图说以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主要
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改造学校入户大厅、文化长廊、文化石、文化屏风、楼道书吧、制作学
校导视系统等。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修改该工程的量、项等,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不得因此
要求发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计价原则另行计价。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时间: 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时间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34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招标文件及补遗书、答疑书;
(6)通用合同条款(本招标文件略,按范本执行);
(7)工程量清单;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
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
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
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及单位
盖章生效。35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十五份,其中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三份,甲方十份,乙方三份,
业主在签订本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本各一份备
案。正副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3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件)》(GF-2013-0201)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现有条件施工。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应的法律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及重庆现行与本工程相关
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及操作规程。37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采用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
本工程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合同文件及设
计变更通知书等。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二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进度总体计划)、施工安全技
术措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肆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和电子文档;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2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 ;38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不采用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现场现状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
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复制、使用此类文
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
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
造等目的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
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
承担,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
价下调 1%;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上调 1%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39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代表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
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必须由发包人处理的有关问题,并对工程量进行确认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以通知为准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按现有条件施工。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采用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不采用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经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验收合格的档案资料及竣工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提供一式五套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至少两套原件)和
竣工图电子版光盘壹张,同时承包人按要求向市或区建筑档案室报送合格的建筑档案材料备案。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0 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和电子文档。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
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
B、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
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负责。
C、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40
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D、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移交前承包人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完工程
不受损坏,非发包人原因造成成品、半成品、材料设备(包括其它专业或施工单位所有的)损坏由
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如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的,由承包人依法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相
应费用。工程移交后由发包人负责。
E、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渝建发(2000)39 号文和 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
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F、施工过程当中应严格按照重庆市环保、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文明、安全施工、环保
施工,确保达到文明工地标准。
G、凡设计图及说明要求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一、二、三、四、
五、六、七号)”(简称通告)等国家和重庆地方强制性规定相矛盾的,一律以“通告”和强制性规
定为准,其相关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H、承包人负责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和施工场地用地红线外既有的一切管线、
构筑物等,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如承包人对管线和建、构筑物造成损坏或破坏的由承包人自
行负责修复并承担所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I、严格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图说、设计变更、答疑纪要、技术交底等有效来往函件及现行
国家、地方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质按期完成。
J、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K、负责将水、电接入施工场地,负责承担水(含水源)、电(含电源)及其接口、接入点后所
需的材料、安装及水、电设施的管理等所有费用。
L、负责组织施工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在施工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财
产损失(含附近人、畜及一切财产)均由承包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M、负责施工中所有材料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且应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N、施工过程中非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O、承包人入场后与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平行发包单位共同对需要交
接部位进行交接,作好记录,并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未经认可,不得开工,否则,由
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P、凡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工作,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即时组织施工,费用另行
计算。41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以承包人的授权文件为准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内必须保证在施
工现场。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承包人 1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
人,一经查实,3 日内无条件清离现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
损失承包人应作出赔偿。
发包人和相关监督部门对工地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三次不在现场,除
按上述约定执行外,并对承包人列为不诚信企业,取消其两年内参加长寿区政府投资招标项目的投
标资格并在网上公示。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承包人 1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发
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立即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5 日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承包人 1000 元/人次的违
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承包人 1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发包
人有权在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立即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2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
人员到岗情况,若抽查不到岗,处罚违约金 1000 元/人次(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
除),承包人应立即纠正,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并移
交发包人。
3.7 履约担保、民工工资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民工工资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 10%( )万元
人民币,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将履约保证金以银行转帐或银行保
函(若提交银行保函的履约保证金应有至少 50%的现金)方式缴至发包人的账户,作为发包人、承
包人双方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退还承包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计
息)。
承包人提供民工工资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向重庆市长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供
民工工资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 2% ( )万元人民币。民工工资的支付按《重庆市长寿区城乡建
设委员会•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长寿建设领域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工作的通
知》(长建委【2013】44 号)文件和《长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 关于印发长寿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建委[2012]233 号)文件执行。
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按《长寿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
发长寿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建委[2012]233 号)文件执行(不计息)。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包括施工图示所有内容。具体包括: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包括:“三43
控制、三管理、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配合所有工程结算审计和质量缺陷期内的争议问题处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及信息
管理等实施全过程监理和控制。对隐蔽工程、设备、材料及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和工程量签认,对施
工环境进行协调。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场所由承包人提供,
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开工、停工、复工令的下达,设计变更和技术签证。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不采用 ;
(2)不采用 ;
(3)不采用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
不放过;事故责任都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不采用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不采用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施工前 48 小时内 。44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 6.1 条、《建筑
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
发【2008】169 号)、渝建发[2014]25 号文件执行。
承包人制定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如造成安全事故、责任事故,承包人应按规
定上报,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组建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负责。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控制工
作方案》 ( 渝建发〔2009〕13 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
建发 〔2008〕169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被
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承包人除承担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罚外, 还应向发包人缴纳违约
金 5000 元/次,以上款项在结算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开工前,发包人按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50%支付给承包人,其余 50%按工程施工进度支付。承包人应专款专用,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监督对
该项费用的支付和使用。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 [2014]25 号文件规定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施工进度总体计划、工程进度完成
报表,次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等符合规范要求的其他资料。 进度计划安排必须符合发包人对本工程
的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按时提交其它专业施工所需工作面。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施工组
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 10 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45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5 个工
作日内。
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不得有工程临时延期或最终延期,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以月
进度计划为依据,若在一月内未完成进度计划,并不被批准顺延工期,应采取措施在下一个月内补
足完成,且不得影响当月的进度计划,否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情况、进出场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行车干扰及任何其它
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监理人要求办理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无。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承包
人配合。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验,并于交付施工现场时,在现场实际交
验,并作交验记录。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收到施工图后五个工作日内。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
作:按通用条款执行,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助承包人处理周边关系及环境保护事宜。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届时双方协商,以书面通知或协议为准。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5 日内完成所有
开工前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
工前 10 日内。46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只顺延工期,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及费
用索赔。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2000 元/日历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若有不利物质条件出现,发包人只顺延工期,不承担其它
违约责任且不调整中标价格。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按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不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① 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均由承包人自主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
设计文件要求。
② 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场外运输及二次或多次转运、水平运输、垂直运输和整个施工期
间对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保护所发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相应项目合同价款中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整。
③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时,需先提供各种主要材料的样品,经发包人对样品确认后,承包人方可
进行材料的采购和下一步的施工,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工程结算时发包人不
另行支付该费用和调整合同价。
④工程实施时,由发包人全程参与校门口文化塑石和成品叠水的采购,根据发包人和业主共同
核定后的价格进入结算。47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由承包人负责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开工令下达后 5 日内,承包人负责,使用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
承包人共同校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负责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监理要求执行。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设计变更、发包人要求的施工变更及招标范围外的增项或减少、技术
商洽均属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必须按程序先审批后实施。所有工程变更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签认
后,才可以实施。承包人不得直接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承包人向监
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向设计单位提出进行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按本合同 14.1 条执行。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审核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不
采用。
10.7 暂估价:无。
10.8 暂列金额:
本工程中的校门口文化塑石和成品叠水为暂列金额。工程实施时,由发包人和项目业主全程参
与校门口文化塑石和成品叠水的采购,其价格经发包人和项目业主共同核定后按实进入结算。48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 若在整个施工期间,因物价波动引起价格发生变化的,除 11.1.2 款规定外该风险由承
包人承担,发包人不调整任何物价的价格。
11.1.2 若在整个施工期间,因下列因素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风险,并调整合
同价款: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
(2)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调整的;
(3)主要材料或工程设备因市场价格波动的,其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过 5%、机械使用费价格变
化幅度超过 10%的。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①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被认
为已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
规范》GB50854-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
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 中相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及施工图纸、相关规范、标准、政策
性文件、规定、限制和禁止使用通告等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主要、辅助工
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②本工程施工期间若人工费价格上涨,结算时人工单价不作调整;
③由于施工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当而造成的关联工程问题的处理;
④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调整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不采用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不采用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采用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采用 。
3、其他价格方式: 不采用。
12.2 预付款49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不采用。
预付款支付期限:不采用。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采用。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不采用。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不采用。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及招标文件的
规定计算。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计量时间每月 20 日,按月进度。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已完工程量报表,发包人对合同范
围内合格的工程计量。工程的中间计量,仅作为进度款支付的参考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不采用。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
进行计量:不采用。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不采用。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工程按月进度支付,当月支付额度为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承
包人上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70%;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资料齐备后支付至
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80%;竣工结算经有关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发包人接到正式结算审计报告之
日起 28 日内支付至审定的结算金额的 95%,余下的 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50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肆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监理要求办理。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办理。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不采用。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资料后 7 日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审核资料后 14 个工作日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审核完毕后 14 工作日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不采用。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不采用。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不采用。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发包人不承担正常检查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影响的任何费用,不追加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采用。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承包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 10 日内,做竣工完场清理,向
发包人移交工程场地。否则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结算和支付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采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处承包人违约金 2000 元/日历
天,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1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无。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 10 日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结算原则
(1)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的规定和本招标文件的
要求,以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
(2)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按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长寿府办发[2013]176 号文件执行,其报批结果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3)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如果有)及设计变更工程结算原则: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③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如果有)及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项目而致使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
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 2008 年的重庆市相关定额以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其中人
工、材料价差按照新增项目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长寿区信息价的平均价格执行,
如无长寿区信息价的,则由发包人核定,总价下浮 10 %后进入结算(其中人工、材料价差部分,按
实计算部分和规费、税金不予下浮)。
(4)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超过 15% ,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
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下调 1%;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
单价上调 1%。
(5)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
14.2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三方认可的完整合格
的结算报告后,若双方无争议,应在 15 天内向审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结算。经长寿区审计局完成该52
项目的结算审核且出具结算报告后 28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图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8 日内提供。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办理。
14.3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14 日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结算经有关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发包人接到正式结算审计
报告之日起 28 日内支付至审定的结算金额的 95%,余下的 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5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满后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
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最终结清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不采用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不采用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53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不采用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无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 日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不采用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但不承
担其它违约责任及费用。
(2)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
实施的违约责任:不采用。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不采用。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及费
用。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
期顺延,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及费用。
(6)其他: 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不采用。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54
(2)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 10 日内未做竣工完场清理,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场地。
(3)承包人所用材料不符合本合同要求。
(4)承包人在施工中未按发包人书面意见或不明确而又不向发包人求证,致使施工不能达到发
包人要求。
(5)承包人提出合理的变更涉及到对施工组织计划的更改及对材料的换用时,未经发包人和监
理人同意而擅自更改或换用。
(6)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擅自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
(7)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有 16.2.1 款(1)条违约情形的,发包
人有权将工程进度款优先支付给民工或从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中支付;
(2)承包人有 16.2.1 款(2)条违约情形的,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结算和支付延误的损
失。
(3)承包人有 16.2.1 款(3)条违约情形的,返工损失由承包人自负, 且工期不得顺延,并每
发现一次承担 2000 元违约金。
(4)承包人有 16.2.1 款(4)条违约情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
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5)承包人有 16.2.1 款(5)条违约情形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
有关的损失,且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6)承包人有 16.2.1 款(6)条违约情形的,发包人将处以违规分包行为的承包人收取合同金
额 5%且不少于 1 万元的违约金。
(7)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方式。
本工程涉及违约金均应累计,其承担的违约金由发包人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从未支
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解除合同后,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自通知解除合同之
日起无条件退场,已完工程量不予计价。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
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不采用 。
17. 不可抗力55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不采用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本工程各项保险由承包人自行足额投保,保险费已包含在相应的合
同价款中。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已包含在相应的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不采用。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不采用。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不采用。
其他事项的约定:不采用。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不采用。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份数:本合同一式十五份,其中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三56
份,甲方十份,乙方三份,业主在签订本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长寿区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副本各一份备案。正副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2 .补充条款
22.1 违约责任
(1)承包人须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国家及重庆市现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验收达到合格,否则,属承包人违约。
除承包人返修达到合格外,发包人按本项目结算总价的 2%处罚承包人(同时如工期违约按本合同 7.
5.2 和 13.2.5 条执行),且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赔偿责任。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民工工资,若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上访、民工集
体上访、聚众滋事,扰乱正常施工、干扰发包人及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扰乱道路交通等社会公共秩
序的不良行为发生,每发生一次,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惩扣 20000 元/次的违约
金;如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件发生后不在现场妥善处理的,每出现一次,发包人
从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惩扣 20000 元/次的违约金;同时,除按上述规定给付违约金外,
每发生一次,发包人可以把工程进付款支付控制比例降低 5%,以此类推,最低降至 50%。
(3)在进场施工前,项目管理人员须按建管规定将相关证件交招标人保管至工程竣工。项目管
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
(4)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承包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在
接到发包人要求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书面通知后 7 日内更换项目经
理、技术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
22.2 其他
(1)承包人应做到文明施工、规范管理,所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在施工中注意排查地下管线,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发现地下管网等不安全隐患时
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对施工不当所造成的突发隐患险情应积极组织力量排危抢险,并同时联络有
关单位施救并及时通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转包、分包、农民工工资
①、承包人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更不得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
②、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私自分包的,承包人须立即纠正;发包人有
权对拒不纠正违规分包行为的承包人收取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
③、对承包人的违法转包,一旦构成事实,发包人除有权向承包人收取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
外,还有权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包人 3 日内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给
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④、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如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或劳务费结算等发生57
纠纷 ,按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承担责任外,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得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出,并直
接支付给民工。
(4)工程结算审计费用: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经有关审计单位审计后,若审减率≤10%,所发
生的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审减率>10%,所发生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所产生的对外部造成影响而要求赔偿的事故由
承包人自行赔偿。
(6)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达不到《建筑工
地安全检查标准》合格要求的,第一次提出批评,限期整改。以后检查中,每发生一次处罚承包人
1000 元,连续发生三次,安全文明施工视为不合格,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不能计取。
(7)对承包人的各项违约金及承包人承担的各项损失赔偿,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
程款(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8)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除承担安全事故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每出现重伤一人次
罚款 1 万元,死亡一人次罚款 5 万元;隐瞒伤亡情况,罚款 10 万元。造成第三方伤亡,罚款加倍。
以上款项在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出现上述情况,承包人还必须
接受国家、重庆市及行业相关规定的处罚。
(9)发包人在结算时对承包人中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复核,如发现中标价中细目工程量
乘以综合单价计算后不等于合价或总价时,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①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后大于合价或总价的,在合价或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对综合单价进
行调整;
②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后小于合价或总价的,按中标综合单价进行计算。
(10)未尽事宜,由承、发包双方协商解决。58
附 件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59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长
寿区教师进修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即工程承包范围。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五 年;
3.装修工程为 二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二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二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签发验收合格通
知书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按结算总价的 5%作为保修金留存发包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一年退
还保修金总额的 60%;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满贰年无质量缺陷 15 个工作日内退还保
修金总额的 40%(保修金不计利息)。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
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60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
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
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61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62
第六章 图 纸63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工程适用规范、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提供的招标图纸及其说明以及现行相关工程的相关技术规范。6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65
目 录
一、投标函部分
二、商务部分
三、资格审查资料66
一、投标函部分67
长寿区教师进修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68
目 录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69
(1) 投标函
招标人:重庆市长寿公益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长寿区教师进修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踏勘现场和研究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
程量清单、工程建设标准、本工程最高限价及有关文件后,我方完全认可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
愿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并按施工图纸及图说、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等要求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
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 合格 标准。
2、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日历天内完成招标文件约定的施工内容。
4、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
5、若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交中标金额的 %
作为履约保证金。
6、若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交中标金额的 %
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
7、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
将受此约束。
8、除非达成另外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70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 位 性质:
地 址:
成 立 时间: 年 月 日
经 营 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两面均应复印)71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递交、撤回、修改长寿区教
师进修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工程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两面均应复印)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除按招标文件要求装入投标文件外,还应手持一份用
于递交投标文件时核验。72
二、商务部分73
长寿区教师进修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74
目 录
(1)投标价封面
(2)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3)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4)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5)措施项目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
(7)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9)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10)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11)其他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
(12)暂列金额明细表
(13)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
(14)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汇总表75
长寿区教师进修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工程
投标总价
招 标 人:重庆市长寿公益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投标总价(大写):
(¥ 元 )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编 制 人: (造价人员盖专用章)
日 期: 年 月 日76
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金额(元)
其中
暂估价
(元)
安全文明施
工费(元)
规费
(元)
合计(结转至投标函)
注: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77
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金额
(元)
其中
暂估价
(元)
安全文明施
工费(元)
规费
(元)
合计(结转至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注:暂估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中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78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汇总内容 金额(元) 其中:暂估价(元)
1 分部分项工程
1.1
1.2
1.3
1.4
1.5 …
2 措施项目
2.1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2.2 其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
3 其他项目
4 规费
5 税金
合 计(结转至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79
措施项目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合价 其中:暂估价
1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2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
2.1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2.2 其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
措施项目费合计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80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其中:暂估价
本页小计
合计
注:每张《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计价表》须按以下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标注日期。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81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其中:暂估价
本页小计
合计
注:每张《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须按以下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标注日期。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8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注:1、此表适用于房屋建筑、仿古建筑、市政、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机械及爆破土石方、炉窑砌筑工程分部分项目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
2、此表适用于基价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的工程使用。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综合单价
定额编号 定额项
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基价直接工程费 管理费 利润 风险费用 人材机价差 合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基价人工费
材料
费
基价机械费 小计
费率
(%)
(1+3+
4)x 费
率
费率 (%) (1+3+4)x 费率 定额基价 - - 6+8+10+11+12
人工费
定额人工
单价(基
价)调整
定额
基价
机械
费
定额机上人
工单价(基
价)调整
1+2+3+4+5
合 计
人工、材料及机械名称 单位 数量 基价单价 基价合价 市场单价 市场合价 备注
1.人 工
……
2.材 料
(1)未计价材料
……
(2)辅助材料
……
(3)其他材料费 元 — — —
3.机 械
……83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注:1、此表适用于房屋建筑、仿古建筑、市政、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机械及爆破土石方、炉窑砌筑工程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
2、此表适用于基价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的工程使用。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综合单价
定额编号 定额项
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基价直接工程费 管理费 利润 风险费用 人材机价差 合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基价人工费
材料
费
基价机械费 小计
费率
(%)
(1+3+
4)x 费
率
费率 (%) (1+3+4)x 费率 定额基价 - - 6+8+10+11+12
人工费
定额人工
单价(基
价)调整
定额
基价
机械
费
定额机上人
工单价(基
价)调整
1+2+3+4+5
合 计
人工、材料及机械名称 单位 数量 基价单价 基价合价 市场单价 市场合价 备注
1.人 工
……
2.材 料
(1)未计价材料
……
(2)辅助材料
……
(3)其他材料费 元 — — —
3.机 械
……84
注:1、此表适用于装饰、安装、市政安装、城市轨道交通安装、人工土石方、园林绿化工程分部分项目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
2、此表适用于基价人工费为计算基础的工程使用。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综合单价
定额编号 定额项
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基价直接工程费 管理费 利润 未计价材
料
风险费用 人材机
价差 合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基价人工费
材料
费
基价机械费 小计
费率
(%)
1x 费
率
费率 (%) (1x 费率 - - -
6+8+10+11
定额基价 +12+13
人工费
定额人工
单价(基
价)调整
定额
基价
机械
费
定额机上
人工单价
(基价)调
整
1+2+3+4+5
合 计
人工、材料及机械明细表
人工、材料及机械名称 单位 数量 基价单价 基价合价 市场单价 市场合价 备注
1.人 工
……
2.材 料
(1)未计价材料
……
(2)辅助材料
……
(3)其他材料费 元 — — —
3.机 械
……85
注:1、此表适用于装饰、安装、市政安装、城市轨道交通安装、人工土石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
2、此表适用于基价人工费为计算基础的工程使用。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综合单价
定额编号 定额项
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基价直接工程费 管理费 利润 未计价材
料
风险费用 人材机
价差 合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基价人工费
材料
费
基价机械费 小计
费率
(%)
1x 费
率
费率 (%) (1x 费率 - - -
6+8+10+11
定额基价 +12+13
人工费
定额人人
工单价(基
价)调整
定额
基价
机械
费
定额机上
人工单价
(基价)调
整
1+2+3+4+5
合 计
人工、材料及机械明细表
人工、材料及机械名称 单位 数量 基价单价 基价合价 市场单价 市场合价 备注
1.人 工
……
2.材 料
(1)未计价材料
……
(2)辅助材料
……
(3)其他材料费 元 — — —
3.机 械
……86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算
基础
费率
(%)
金额(元)
调整费率
(%)
调整后金
额(元) 备注
合计
注: 1.计算基础和费用标准按本市有关费用定额或文件执行。
2.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不填写“计算基础”和“费率”的数值,只填写“金额”数值。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87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金额(元) 备注
1 暂列金额 项
合计
注:材料、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88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暂定金额(元) 备注
1 校门口文化塑石 项 85000.00
2 成品叠水 项 10000.00
合计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89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金额(元)
1 规费(按 2008 年《重庆市建设
工程用费定额》的标准计取。)
1.1 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1.2 工程排污费
2 税金 3.41
合计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90
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汇总表
工程名称: 单位:元
序号 名称、规格及型号
计量
单位 数 量 单价 合价
第 页 共 页91
三、资格审查资料92
长寿区教师进修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工程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93
目 录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项目管理机构94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注: 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地施工企业为入渝分支机构技术
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 证 )等材料的复印件;若是重庆市市外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还应附重庆市市外建筑施
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人员名单以及在渝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95
(2)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96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1.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若建造师证不在有效期内,则需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培训单位
出具的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复印件;贰级建造师未进行继续教育的市外企业必须提供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
件的复印件)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的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复印件;安全员应附上岗证书复印件和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复印件;质检员、材料员、施工员、资料员(或城建档案员)应附上岗证书复印件;造价员应附资
格证书(或造价工程师应附注册证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人,并标明序号。
2.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材料员、施工员、资料员(或城建档案员)、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安全员均应附与本
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