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一. 丹阳市城市管理局的2015年示范路、示范社区店招店牌改造工程已经丹阳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现已落实。现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二. 丹阳普惠工程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三.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丹阳市兰陵路,提香花园及普善人家社区;
(2)工程规模:平面、箱式招牌(拆建)4200.56平方米,平面快料拆除7292.33平方米,亚克力发光字1445平方米。
(3)工程发包价为:2757009.08元
(4)计划开、竣工时间:2015年5月28 日- 2015年 7月28日,工期 60 日历天。
四.本招标工程共分 1 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店招店牌修缮、改造(图纸及清单内的所有内容)工程施工
每位申请人可申请上述最多 1 个标段的投标,最多可以中 1 个标段。
五.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1)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
(2)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含)以上;
(3)企业业绩、信誉:无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在暂停、整顿期内的;
(4)拟选派项目负责人业绩、信誉:近两年无安全质量事故;
(5)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其他条件:
① 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②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③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④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⑤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⑥企业具有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⑦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非首次执业)在其执业范围内无在建工程的,必须提交距离本次工程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最接近的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
b.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项目负责人办理变更手续的,须递交对此变更有行业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依法变更备案的证明材料。
c.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
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⑨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书【包括企业和拟选派项目负责人】
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书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查询时间为周二、周五上午8:30至11:30,外地企业按当地的查询时间为准)
⑩按照镇政建【2014】270号文件规定,凡工商注册地为镇江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在投标时须提供经镇江市住建局备案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镇资质备案申请表》原件(备案项目负责人与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一致),否则,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所有外地建设类企业进镇备案集中在镇江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办理(包含进入各辖市和丹徒区、镇江新区的镇江市以外企业),联系电话:0511-88968067.
六.不接受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形:
6.1因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公示限制且限制期限未满的。
6.2招标人拒绝挂靠单位参与本工程的投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如发现系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挂靠施工的,可以立即无责任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清退其出场,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对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加倍赔偿。
七.本工程预算额:3063353.99元,本工程预算下浮比率:10%,下浮后发包价格:2757009.08元。
八、定标方式:本工程采用现场“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以下所有程序在丹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只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商务条款的投标文件方可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投标人名单。名单确定后,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复会,并当场公布评审结果。
2.按递交投标文件签到的顺序,由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公开随机抽取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招标人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3.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注:按照《苏建规字[2013] 4号》中附件二执行。
九、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开标会。
十、招标文件(含资格后审文件)下载
请申请人网上缴纳招标文件购买费用人民币300元后登录丹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dyzgw.com.cn),于2015 年05月08日08:00至2015年05月14日23:59期间持企业CA证书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含资格后审文件),逾期将不得下载。
注:企业CA证书及电子签章办理地点:镇江市万达广场写字楼B座13层1315室(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对面),咨询电话:0511-85221021 88968012 18652861188。CA办理完成后,到丹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信息科办理CA激活入库。
1.投标申请人网上购买下载招标文件具体要求:
⑴投标申请人必须是丹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员信息库会员;
⑵投标申请人必须在以下指定银行开设支付账户: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徽商银行、中国银行、深发银行。
⑶购买招标文件费用发票:投标申请人可凭招标文件下载确认单和单位介绍信,在该项目开标结束后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部索取发票。
特别提示:网上下载具体操作可登陆丹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dyzgw.com.cn)首页[服务专区]中的[操作手册]中的[建设工程新版投标工具操作手册]查看。
十一、投标方式:本工程采取网上招标、网上投标、网上评标。各投标单位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及承诺等)符合网上开标要求才可获得进入评标阶段。投标时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和资格审查书面文本。开标期间必须携带CA锁及电子标书光盘(备份),未携带导致投标数据无法导入、或携带仍导致投标数据无法导入的,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新的投标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下载http://www.dyzgw.com.cn/dyzgw/toolsdownload/jsgcdownload.htm) 咨询电话:0511-86906605。
十二、本工程投标保证金:5.5万元,必须在截标、开标时间前通过本单位基本账户登录网上银行支付成功,否则投标无效。
户名:丹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丹阳市和平桥分理处
账号:下载招标文件后在业务查询的 “获取子账户”模块中选定投标项目后“获取子商户号”,此随机生成子商户号即保证金支付账号。
1.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应充分考虑银行汇款的时间误差风险。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可通过“丹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会员系统“查看保证金缴退”菜单确认核实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情况。如发现系统显示保证金未到账或企业的缴纳账号与企业诚信库中登记的基本账号不一致的,请及时与丹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511-86906605或15952951462)联系。
2.保证金支付具体操作可登陆丹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dyzgw.com.cn)首页[服务专区]中的[会员业务操作手册]中的[保证金支付操作手册]查看。
十三、履约担保:
1.中标人公告后7天内且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须以转账的形式向招标人指定账户提交中标合同金额的10%的履约保证金。
2.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十四、资格审查方式及入围方法和数量: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资格审查通过全部入围。招标公告发布后,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资格审查合格少于3个的或投标人少于3个的,依法重新招标。
十五、其他
1.付款方式:签订合同进场后按工程序时进度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款的65%;工程审计结束后付至审定价的95%;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付清。
2.对于国有投资项目下载招标文件(含资格后审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五日内无不可抗力放弃投标的、投标截止后无故撤回投标文件,以及项目负责人无故不参加答辩等疑似围标串标的企业将被在丹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及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公告一个月,在公告期间,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投标。
3.本公告发布起始时间和招标文件(含资格后审文件)发放(下载)起始时间一致。
十六、联系方式:
1.招标人地址:丹阳市健康路
联系人:顾文杰 传真: 电话:0511-86905768
邮编:212300 E—mail:
2.招标代理机构地址:丹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丹阳市开发区兰陵路88号)
联系人:孙燕南 传真:0511-83908007 电话:0511-86908007
邮编:212300 E—mail:
十七、如有投诉请各投诉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投诉。
投诉地址:丹阳市南环路56号(丹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86569822 投诉邮箱:dyzbb56@163.com
要求本公告发布时间为 2015年05月08日至2015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