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南昌县民政局道路标志牌采购项目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

2015-10-27来源:中国(東八)标识资源网
核心摘要: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南昌县民政局道路标志牌采购项目电子化公开招标公告

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南昌县民政局委托,依据南昌县人民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南财采[2015]第451号批复要求,对其所需项目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1、 招标编号:NCXZFCG2015-451ZB
2、 采购项目内容: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数量


项目预算


项目需求


南财采[2015]第451号

道路标志牌

207块

24.84万元

详见招标文件
详细清单:
不锈钢单杆路牌;
1、数量:207块
2、尺寸:1376×476mm;
3、规格要求:





货物名称

规格

原料


边框要求

2.0×38×38mm

不锈钢(304)方管


立杆要求

1.5×Ф76mm

不锈钢(304)圆管(内套A3镀锌管4.0×Ф60mm)长2200mm


底座要求

A3钢筋2根(Ф16×500mm),穿过立杆

水泥底座深600mm
3.其他:
(1)街牌底板用厚2.0mm优质铝板;
(2)板面上的汉字及拼音均使用长余辉蓄光材料,采用丝网印刷工艺制作;
(3)板面双面均贴3M钻石级反光膜;
(4)材料和性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33-2008(地名标志)](以下简称[国标])5.7、5.8.1、5.8.2的要求。[国标]5.7、5.8.1、5.8.2具体要求为:
5.7 基本性能
5.7.1基板
5.7.1.1基板可采用下列材料: .
a)金属材料:
b)无机非金属材料:
c)高分子材料。
5.7.1.2基板应具有一定的硬度、抗冲击性能、耐弯曲性能和抗拉伸性。
5.7.1.3基板表面应光滑、平整,没有伤痕、裂纹、污垢。
5.7.1.4必要时,金属材料应做好表面防锈处理。
5.7.2耐盐雾腐蚀性能
按照6.3规定的方法试验120 h后,试样表面不应出现变色、起泡和侵蚀等现象。
5.7.3耐湿热性能
按照6.A规定的方法试验48 h后,试样表面不应出现起泡、生锈和脱落等现象。
5.7.4耐高温性能
按照6.5规定的方法试验24 h后,试样表面不应出现裂缝、软化、剥离、皱纹、起泡、翘曲和外观不均匀等现象。
5.7.5耐低温性能
按照6.6规定的方法试验72 h后,试样表面不应出现裂缝、软化、剥离、皱纹、起泡、翘曲和外观不均匀等现象。
5.7.6耐候性能
按照6.7规定的方法试验1200 h后,试样表面不应出现变色、裂缝、长霉、生锈、凹陷、起泡、侵蚀、剥离、粉化、变形和脱落等现象。
5.7.7辐射性能
按照6.8规定的方法试验,a、B、Y辐射值不应高于本底读数两倍。
5.7.8抗冲击性能
使用漆膜作底面的地名标志,其抗冲击性能应符合5.8.2.3中b)列项的要求:
其他地名标志按照6.9规定的方法试验后,试样不应破损。
5.8特殊性能
5.8.1反光地名标志
5.8.1.1色度性能按照GB/T 18833-2002中7.3规定的方法试验,试样表面的各种颜色的色品坐标和亮度因数应在GB/T 18833-2002中的表1的范围内,各种颜色色品图见GB/T 18833-2002中的图3。
5.8.1.2逆反射性能按照GB/T 18833-2002中7.4规定的方法试验,试样表面的逆反射系数值不应低于GB/T 18833-2002中规定的四级反光膜的要求。
5.8.2长余辉蓄光地名标志
5.8.2.1按照6. 10规定的方法试验,试样初始亮度应高于lOOOOmcd/m?,激发结束lOh的亮度不应低于3 mcd/m?。
5.8.2.2使用的长余辉蓄光粉的性能要求应符合附录c的相应规定。
5.8.2.3使用漆膜作底面时,漆膜的性能应符合:
a)耐水性能:除试样可按照6.1制备外,按照GB/T 1733规定的方法试验 5min后,不应出现失光、变色、起泡、起皱、脱落、生锈等现象;
b)抗冲击性能:除试样可按照6.1制备外,按照GB/T 1732规定的方法试验后,不应出现裂纹、皱纹及剥落等现象;
C)耐弯曲性能:除试样可按照6.1制备外,按照GB/T 11185规定的方法试验后,不应出现裂纹、剥落等现象:
d)附着力性能:除试样可按照6.1制备外,按照GB/T 1720规走的方法试验,附着力的级别不应低于二级。
5.8.2.4使用长余辉蓄光膜制作地名标志时,长余辉蓄光膜的性能要求应符合附录D的相应规定。
(5)外观应符合【国标】5.5.1、5.5.2、5.6的要求。【国标】5.5.1、5.5.2、5.6具体要求为:
5.5尺寸规格
5.5.1地名标志图文书写平面的尺寸规格要求见表2。

5.5.2碑碣式地名标志竖置时,图文书写平面的宽为(300~1000)mm,高为(600~2000) mm;碑褐式地名标志横置时,图文书写平面的宽为(1000~2000) mm,高为(600~1200)mm。
5.6外观
5. 6.1地名标志的外观应平滑、整齐。
5.6.2按照6.2规定的方法试验后,地名标志不应存在以下缺陷:
a)明显的毛刺、裂纹:
b)明显的划痕、损伤和颜色不均匀:
c)面积大于20mm?的气泡:
d)发光、反光性能明显不均匀。
(6)路名的书写(包括汉字、汉语拼音、指向及版面布局)按市地名办提供的清单执行。颜色、书写按【国标】5.2、5.3执行。【国标】5.2、5.3具体要求为:
5.2版面内容
5.2.1文字
5.2.1.1地名标志上的汉字应使用规范汉字书写。
5.2.1.2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地名标志应标示当地政府规定的一种少数民族文字,其使用的字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2.1.3汉语拼音拼写方法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执行。
5.2.1.4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拼写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
5.2.1.5地名标志的文字应使用黑体字。汉语拼音字母字样和阿拉伯数字字样见附录1。
5.2.1.6地名标志的文字端正,笔画清楚,排列整齐,间隔均匀,整体位置适中。
5.2.2图形符号
5.2.2.1下列地名标志可增加图形符号:
a)专业区地名标志:
b)设施地名标志:
C)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
5.2.2.2图形符号及其绘制等应符合GB/T 10001中的相关规定。
5.2.3指示方向信息
街、巷地名标志可增加标明街、巷走向的指示方向信息。
5.2.4邮政编码
大门地名标志可增加所在区域的邮政编码。
5.3版面布局
5.3.1文字
5.3.1.1海域、水系、地形、行政区域、专业区、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以及街、巷、区片、小区、村等居民地名标志,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的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汉语拼音。
5.3.1.2楼地名标志左边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所在街区、村的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其中汉字名称标示在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汉语拼音标示在下部五分之二的区域。右边五分之二的区域标示楼宇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高度不小于350mm。
5.3.1.3门地名标志上部五分之二的区域标示院落、独立门户所在街区、村的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该门的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5.3.1.4楼单元地名标志宽度的中部五分之三区域标示楼单元名称。第一单元用“一单元”表示,依次类推。
5.3.1.5楼层地名标志直径的中部五分之三区域标示楼层编号。地上第一层用“1”表示,依次类推:地下第一层用“Bl”表示,依次类推。
5.3.1.6碑碣式地名标志竖置时,上部五分之四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的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一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汉语拼音,汉字名称竖写,汉语拼音横写。标示少数民族文字时,少数民族文字标示在汉字名称之下,其中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的汉字名称,中部五分之一的区域标示少数民族文字,下部五分之一的区域标示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横写。
碑碣式地名标志横置时,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的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汉语拼音,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横写。
5.3.1.7除竖置的碑碣式地名标志外,一般情况下,标示少数民族文字时,少数民族文字标示在汉字名称之上,原汉字名称书写区域的上部三分之一的区域标示少数民族文字,下部三分之二区域标示汉字名称,其他部分比例不变。
5.3.2图形符号
设置图形符号时,地名标志左边五分之二的区域标示图形符号,右边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的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其中汉字名称标示在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汉语拼音标示在下部五分之二的区域。
5.3.3指示方向信息
指示方向信息标示在汉语拼音两侧,并与汉语拼音保持一定间距。指示方向信息的汉字高度与汉语拼音的高度相同。
5.3.4邮政编码
大门地名标志标示邮政编码时,上部五分之一的区域标示院落、独立门户所在街区、村的汉字名称。中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该门的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下部五分之一的区域标示该门所在区域的邮政编码,在“邮政编码”四个字后空一格标示编码,编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三、付款方式和条件:
安装结束经检验合格后10天内付合同价的95%;最后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后10天内付清。
四、服务条款:
1、货物的尺寸大小如不合适,供应商应在2天内负责调整。服务方式为免费上门服务。
2、卖方在南昌市要有常设维修点,24小时内响应买方维修要求。卖方应在应答文件中提供服务的承诺及验收后二年质量保证期内免费保修;质保期之后因日常维修发生的费用卖方应按最低标准收取。
五、交货地点:
所有货物在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仓库由中标人自备)
六、交货期:
1、合同签订后,按照买方的下达制作订单要求制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安装到位。
2、卖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拒收;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3、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时间交货,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交付违约金。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金额的5%。如果卖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付的,采购人可考虑终止合同,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4、卖方不能交付产品时,卖方向甲方偿付产品款总额5%的违约金。
5、因质量问题延期交付货物时,按逾期交付产品处理。
七、报价方式:
以人民币报价,完成本项目所需的货款、外购、外胁、配套件、原材料、包装、税款、运杂、装卸、保险、负责安装、检测等所有费用,均应列入货物总报价。 
八、货物要求:
1、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2、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卖方所提供的货物或货货物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并未对其子部件作任何的更改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3、货物核心指标、重点指标,需提供制造商的性能证明的材料,如操作说明书及复印件等备查。
4、卖方交货时,须提供设备的全部资料,如产品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易损件清单、备品备件清单、零部件规格型号参数配置、设备的详细示意图、设备安装图、设备竣工图、出厂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设备材质报告和质保书、产品现行完好标准、维护保养规程等等。
九、项目验收:
1、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和卖方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对到货货物的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双方确认后开始初步验收、安装合格后提供验收报告;
2、交付验收标准:依次序对照适用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33-2008(地名标志);③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中采购人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项要求;货物来源国官方标准。上述标准必须是有关官方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有质量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措施妥善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方自行承担。
4、对于不合格的货物,卖方必须在7个工作日里及时更换。
十、包装要求:
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最近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
(3)投标人须承诺,前三年内,在参加政府采购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承诺函)。
(4)国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已按规定时间通过年检,具有本次采购项目的生产或经营范围;(5)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有道路标志牌制作经验(提供合同复印件)。
(6)必须是已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的投标人;并办理江西省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单位;
4、有意向的投标人可从2015年10月28日起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门户网站下载招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拒绝。
5、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逾期作无效投标处理。
6、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14:30时(北京时间)届时请投标人的法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携带CA数字证书、纸质投标文件出席开标大会,签到时间以递交CA证书时间为准。
7、CA数字证书递交地点和开标地点在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竞谈室(南昌县小兰开发区富山大道路1128号)。


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
地址: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1128号(小蓝经济开发区服务中心三楼),小蓝管委会旁
政府采购联系人:熊女士 电话及传真:0791-85988252

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 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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