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路名牌三期工程采购公告(2015-10-012A)

2015-12-07来源:中国(東八)标识资源网
核心摘要: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路名牌三期工程采购公告(2015-10-012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受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的委托,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对路名牌三期工程(项目编号:2015-10-012A;预算编号:01-15-07836)进行采购。


一、采购内容


采购内容主要为:根据设计要求制作,并在指定位置安装A型路名牌(牌面宽度为1500mm、高度为360mm、厚度为43mm)和 B型路名牌(牌面宽度为1500mm、高度为450mm、厚度为43mm)等,投资规模为 199.18 万元。


注:本次采购不接受整体由进口产品组成的工程,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本项目最终磋商需求以磋商文件为准。


注:本次采购不接受整体由进口产品组成的工程,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二、供应商资格(资质)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同时具有上海市路政局颁发的上海市路政行业养护维修企业安全诚信手册(在有效期内)。


4. 项目经理:具有注册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建造师及其以上资格等级。


5. 报名截止之日前三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注:(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磋商。


(3)为本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检测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均不得参加磋商。





三、供应商报名


1.未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 zfcg.sh.gov.cn)登记的供应商,必须按规定完成登记手续。


2.请符合资格(资质)要求的供应商点击本采购信息右上角“我要报名”提交报名申请(《浦东政府采购网》),供应商获得报名号后则表示报名成功。请供应商务必将报名信息填写完整,因信息不完整或失真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注:请报名供应商务必正确填写电子邮件地址和联系电话)


3.符合资格(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可于2015年12月7日 9:30时(北京时间,下同)起至2015年12月9日16:00时,按上述要求进行网上报名。


四、磋商文件下载


供应商报名成功后即可下载磋商文件,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15年12月7日9:30时起至2015年12月17日16:00时,点击《浦东政府采购网》的“用户登录-供应商”栏,凭CA证书密码登陆并下载磋商文件。供应商须仔细阅读《采购中心网站下载标书说明及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五、响应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响应截止时间:2015年12月18日10:00时,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同响应截止时间起。





六、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以磋商文件为准)


1、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太平人寿大厦)1楼1C03室。


2、磋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太平人寿大厦)1楼1C03室。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浦东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八、其他事项


本项目现场踏勘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9:30时,集合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金业路399号,请各供应商自行参加。





九、联系方式(国定节假日除外)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


地址:上海市民生路1399号(太平人寿大厦)4楼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业路399号


邮编:200135 邮编:200129


联系人:周蕾 联系人:张小俊

电话:(021)68541155转935 电话:(021)50325566转2111


传真:(021)68542111 传真:(021)50322610


请供应商务必在仔细分析采购需求后再决定是否报名。

下一篇:

如东县刘埠渔港导视牌等附属设施项目

上一篇:

广西关于地名标志牌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 分享到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signage@qq.com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