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泰兴市中医院 (项目名称)已由泰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关于泰兴市中医院建设项目建设书的批复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泰兴市中医院 ,建设资金来自 国有资金 ,招标人为泰兴市中医院。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新区医院)标识系统设计、制作和安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名称:泰兴市中医院(新区医院)标识系统设计、制作和安装
建设单位:泰兴市中医院
工程地点:泰兴市第三高级中学东侧、南二环路南侧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病房楼:39323.96平方米,门急诊楼:37374.31平方米。
最高限价:120万元
招标范围:泰兴市中医院(新区医院)标识系统设计、制作和安装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支付合同价的10%,进场施工支付合同价的40%,工期竣工验收合格付合同价的30%,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付至结算款的95%,余款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视保修情况一次性支付结束。
补偿费:除中标人外,招标人对设计方案得分排名2-3名的未中标人分别给予贰仟元人民币的设计补偿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包含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安装;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其他要求:
1)投标人无不良行为正在公示(公告)期间的;
2)投标人近五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 年 4 月 19 日至 2016 年 4月 25 日,每日上午 8:00 至 11:00 ,下午 14:00至 17:30 时(节假日除外,下同),按下列要求至泰兴市行政服务中心515室购买招标文件。
①法定代表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投标事务负责人购买招标文件时,根据泰建招〔2013〕2号《泰兴市建设工程投标事务负责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章)、法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社保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社保证明材料的格式按照泰建招[2012]14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提交相关人员社保证明材料要求的通知》规定)。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0 元,售后不退。
5.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泰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泰兴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6.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泰兴市中医院 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海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泰兴市长征路1号 地 址: 泰兴市行政服务中心515办公室
联 系 人: 刘卫星 联 系 人: 钱钱
电 话: 0523-87090163 电 话: 0523-87766517
2016 年 4 月 15 日
资格审查合格条件详见评标办法及标准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付款方式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1.3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设计方案: 65 分
样 品 : 24 分
投标报价: 10 分
业绩: 1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单位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偏差率)
评分标准
2.2.4
(1)
设计方案
(65分)
(1)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设计文件编制的全面性(13分)
好,(8-13分);中,(4-7分);一般,(0-3分);
(2)主要节点效果(13分)
好,(8-13分);中,(4-7分);一般,(0-3分);
(3)设计方案对细部处理的精细化程度(13分)
好,(8-13分);中,(4-7分);一般,(0-3分);
(4)功能分析和空间组织的合理程度(13分)
好,(8-13分);中,(4-7分);一般,(0-3分);
(5)设计选用的标识材料的实用性、耐用性程度(13分)
好,(8-13分);中,(4-7分);一般,(0-3分)。
(2)
样品
(24分)
(1)材料选用:板材等表面平整、光滑、有光泽、厚度满足要求,无变形、无划痕等(6分)
优,(5-6分);良,(3-4分);一般,(0-2分);
(2)外观是否美观精细:颜色均匀一致,无色差、无花斑、无失光、发白、抓痕、针眼和明显的机械杂质等(6分)
优,(5-6分);良,(3-4分);一般,(0-2分);
(3)漆膜质量:漆皮细腻、光滑平整,无脱漆、色衰等(6分)
优,(5-6分);良,(3-4分);一般,(0-2分);
(4)丝网印刷:表面干净、整洁,字迹图形清洗,明了,成品颜色均匀(6分)
优,(5-6分);良,(3-4分);一般,(0-2分)。
(3)
投标报价
(10分)
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单位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报价得分计算:投标人评标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10分,按插入法计算,评标价每高基准价1%扣0.5分,评标价每低基准价1%扣0.5分,最多扣5分(保留两位小数)。
(4)
业绩
(1分)
投标人2012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类似项目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提供合同原件。
注:类似项目指二甲综合及以上医院标识系统设计与 施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合同原件作为评分的依据。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设计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样品: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样品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2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方案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样品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业绩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5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被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按无效标处理:
3.5.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作投标人放弃投标。
⑴投标截止时间止,无法确认其投标保证金已缴纳的。
3.5.2初步评审过程中,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标处理:
⑴按照本章第2.1.1款列出的形式性评审标准,出现一项评审因素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⑵按照本章第2.1.2款列出的响应性评审标准,出现一项评审因素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⑶按照本章第2.1.2款列出的资格评审标准,出现一项评审因素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3.5.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5.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3.5.5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
3.5.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3.5.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3.5.8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作无效标处理,并视为串通投标,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5.9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经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办法重新审查,确认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