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宁乡县人民医院的委托,对宁乡县人民医院标识标牌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政府采购编号:0002992、委托代理编号:HNHGCG-2016-59)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1、采购项目名称:宁乡县人民医院标识标牌系统建设项目采购
2、政府采购编号:0002992 委托代理编号:HNHGCG-2016-59
3、采购项目预算:244.674万元。
4、项目概况:
⑴ 标识标牌设计制作及安装。
⑵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包括导向标识设计、材料采购、制作、所需附件、辅材、备品备件、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检测、验收等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所有费用,质保期内售后服务、保管配合费等相关费用(包括材料、物价上涨因素)等。
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⑴ 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⑵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⑶ 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⑷ 提供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2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5.3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提供投标人的国家二级广告或省级一级广告设计制作类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评标时查验。
6、招标文件获取:
6.1时间: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每日上午08时到12时,下午2:30时到05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6.2地点: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与二环路交汇处中央领御2栋1108号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
6.3方式: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电子版可登录《长沙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hunan.gov.cn)、《中国湖南长沙市宁乡县政府采购网》(http://ningxiang.ccgp-hunan.gov.cn)下载,凡未购买纸质招标文件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其投标恕不接受。招标文件每份400元。
6.4各投标人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6.5招标文件的纸质和电子版本,以在政府采购网站公告的为准。
7、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7.1投标截止:2016年9月7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止,超过截止时间的投标将被拒绝(★)。
7.2开标时间:2016年9月7日09时30分。
7.3开标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宁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宁乡县行政中心第三办公区)。
7.4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须准时到会,出示身份证原件并签名以示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7.5逾期送达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8、投标保证金:
8.1、递送投标文件前,投标人须交付投标保证金:4.80万元。
8.2缴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或银行汇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缴入到如下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并在转账票据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所投项目名称,同时告知银行应录入项目名称。
帐户名: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宁乡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7310214000000002404
8.3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以银行到账回单为准。
8.4未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9、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名称:宁乡县人民医院
地址:宁乡县玉潭镇一环西路209号
联系人:谢立
电话:0731-87872888转8899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与二环路交汇处中央领御2栋1108号
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0731-87887809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的,应在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代理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