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
乙方:广州市澳飞扬标识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90]ZXFZ[GK]2018002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平潭分院导向标识制作及安装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采购单位 联系人 报价单位 联系方式
1 1-1 塑料制品 塑料制品 1 2275447 详见投标文件 45天 1年
合计: 2275447.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柒万伍仟肆佰肆拾柒元整(¥2275447.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甲方确认方案以及数量后 45天内交货并通过验收;;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平潭分院;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货物按生产厂家的产品验收标准、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 6.1.2出厂检验 产品应由生产厂家的检验部门按招标文件8.2.1条验收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出厂产品应附有制造厂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6.1.3货到验收 产品运达最终目的地后,由甲方结合确定的标识牌样品对产品的材质、规格、数量等方面的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无条件免费予以更换,若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更换时间不视为交货期的顺延。 6.1.4最终验收 安装结束后,甲方与乙方共同按6.1条标准组织验收。若在最终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及时免费予以纠正,包括更换产品或重新安装,直至最终验收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签订合同后提供合格货物和售后服务,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持100%正规含税发票和甲方所开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向甲方请款,甲方于收齐材料后30日内以转账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款的95%;余款的5%将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后无息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项目验收合格后一年。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且通过验收(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05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若乙方逾期交货(交货不合格的视为逾期交货)达15个日历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至合同解除之日止,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则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 10.2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1 天,中标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交货物0.02%的违约金直至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之日止,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甲乙双方如协商不成,均有权向甲方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根据甲方确认的实际数量及图纸方案进行制作安装,并通过验收。 14.2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标识系统最终验收合格后1年。质保期内产品发生缺损或故障,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4小时之内到达现场提供维保服务。 14.3乙方在质保期内还应定期派技术人员对标识系统进行维护巡检。 14.4乙方应向甲方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以保证标识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柒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解决。
甲方: 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 乙方: 广州市澳飞扬标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东大街15号 住所: 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707号萝岗万达广场B1栋504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陈务焕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王苏芬
联系方法: 059124231569
联系方法: 1376386566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广州中山大道西支行
账号: 账号: 7042 5789 7731
签订地点:平潭
签订日期:2018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