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国远招标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受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冬奥组委--香八拉(石景山段)旅游休闲步道标识系统提升改造项目(监理)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冬奥组委--香八拉(石景山段)旅游休闲步道标识系统提升改造项目(监理)
项目编号:ZRGY-CCGP-1903010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鑫、王菲菲
项目联系电话:010-57150105、010-5715010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李科长、010-6860721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融国远招标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鑫、王菲菲; 010-57150106、010-57150105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四号楼7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采购项目的名称:冬奥组委--香八拉(石景山段)旅游休闲步道标识系统提升改造项目(监理)
数量:一批
简要规格描述:冬奥组委--香八拉(石景山段)旅游休闲步道标识系统提升改造项目的全部监理内容。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3、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供应商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磋商截止日前相关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4、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专业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5、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6、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不接受联合体报名;7、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否。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07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04月18日 14: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04月08日 09:00 至 2019年04月12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中融国远招标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七区4号楼7层)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购买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04月18日 13:30 至 2019年04月18日 14: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七区4号楼8层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04月18日 14: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七区4号楼8层会议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凡前来报名的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被授权代表携带以下资料文件复印件(每页须加盖公章),到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
(1)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被授权代表参加的内容须包含购买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授权, 法定代表人本人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本人购买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公告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鑫、王菲菲
项目联系电话:010-57150105、010-57150106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8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