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名称:贺州市广益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贺州市太白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黎声益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237777151 邮编:542899
贺州市广益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质疑人名称):
我单位于2019年4月15日收到贵公司以直接递交形式送达的关于贺州市人民医院平桂院区标识系统采购与安装项目(项目编号:HZZFCG2019-H-47)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并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三章项目需求和说明的其他要求第2点提供实物样本:1、亮化产品:金属外壳、3528LED贴片(红色4灯),2、大科室牌80*30cm,床头牌30*20cm实物样品一个,以上样本均需粘贴标识货物样品名称、规格、磋商供应商单位名称(必须按要求提供,否则投标无效),按照要求,贺州市尖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贺州市永盛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以及贺州市千禧广告有限公司,都没有提供金属外壳产品,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样品该投标无效,同时在开标过程展示样品时我司也提出疑问过代理机构及专家,代理机构及专家说他们会按照要求处理,我司本以照相片留个证据的,代理机构强烈要求删除相片,在2019年4月10日公布贺州市尖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为中标,请问代理机构以及专家凭什么依据?”
质疑事项答复:
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三章项目需求和说明的其他要求:1、亮化产品:金属外壳、3528LED贴片(红色4灯)样品。亮化产品是指一级标识系统户外大字的光源部分,因招标人在项目方案设计及市场询价过程中发现LED光源有无外壳、塑料外壳包裹、金属外壳包裹等不同产品,为保证产品质量、使用寿命及确保安全,本项目使用光源为金属外壳包裹的3528LED贴片,为此招标人要求磋商供应商提供的亮化产品样本为:金属外壳、3528LED贴片(红色4灯)。
贺州市尖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贺州市永盛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贺州市千禧广告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样品均为金属外壳LED贴片(红色4灯),符合采购要求。质疑供应商所提供的样品为采购文件需求的带亮化产品的一级标识(大字体),而非单纯亮化产品。同时贺州市尖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贺州市永盛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贺州市千禧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项目开标前自行到项目地点进行踏勘,电话或现场咨询过采购人关于样品要求,采购人给予的答复是提供金属外壳的3528LED贴片(红色4灯),不需要提供带亮化产品的一级标识(大字体)。
在评标过程中,针对质疑供应商所提出的疑义,评标小组经讨论过后,一致同意以上三家供应商所提供的样品符合要求。质疑人主观判断贺州市尖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贺州市永盛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贺州市千禧广告有限公司的样品不符合要求,缺乏事实依据。
在开评标过程中,不允许任何人携带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拍照或录像。本代理公司已宣读开评标会场纪律,明确告知所有与会人员,随身携带的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请暂时关闭或调为静音状态。本代理机构在发现质疑供应商拿出手机拍照时,及时制止,并要求质疑供应商当场删除照片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是根据所有磋商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及所提交的样品进行综合评审,评标过程公平公正,成交结果根据磋商供应商的价格、磋商样品、项目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评出综合得分,按得分高低排序推荐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人。
二、质疑事项2“代理机构未公布投标单位评审得分与排序,我司要求公开评审得分与排序查看评分分数。”
质疑事项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项目整个评标过程、评标资料均是保密的,本代理机构无权利公示其评分过程及排序、评分。评标委员会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见证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及评审规定,仔细对各磋商供应商的磋商文件进行独立的评定,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交各自的评审意见,最终评定贺州市尖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未发现评标过程存在不公正的情况,其评定内容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所以本项目评标结果真实有效。
综上所述,由于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的规定,驳回质疑人的上述质疑。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投诉。
特此函复。
采购单位:贺州市人民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振弘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9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