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磐宇招标有限公司受天津市第一中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天津市第一中学图书馆校园文化建设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天津市第一中学图书馆校园文化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PYGP-2019-ZB-093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022-8839112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天津市第一中学
采购单位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西安道 117 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王老师 022-2314377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天津磐宇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王老师 022-88391127
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16号美年广场2号楼309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项目为天津市第一中学图书馆校园文化建设施工,施工地点为天津市第一中学。施工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竣工并验收合格。质量标准: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上半年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扫描件(应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前近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 提供2019年至少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二)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供应商若为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明原件(如身份证、护照);供应商若为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三)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须提供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四)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五)项目部人员配备:供应商须配备正项目经理1名,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磋商声明函》。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8.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12月02日 09: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11月20日 09:00 至 2019年11月26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16号美年广场2号楼309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为保证开票信息的准确性,请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12月02日 08:30 至 2019年12月02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天津磐宇招标有限公司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12月02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天津磐宇招标有限公司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022-88391127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响应文件开启当日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之前“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二)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四)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
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