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怀路口公共停车场智能化及标识工程招标文件补疑4 项目编号:2019AFCZ3983

2020-03-27来源:中国(東八)标识资源网
核心摘要:第一部分:答疑部分1、招标文件中第84页五、所投产品证明材料 中安防监控系统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时提供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的评审依据,经我们调研了解,只有科达独家能全部满足要求并体现在其检测报告中。就安防监控系统中任何单一产品而言,技术参数尤为繁多,除却国标强制行检测标准项目,其他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第一部分:答疑部分

1、招标文件中第84页“五、所投产品证明材料 ”中安防监控系统中要求投标人投标时提供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的评审依据,经我们调研了解,只有科达独家能全部满足要求并体现在其检测报告中。就“安防监控系统”中任何单一产品而言,技术参数尤为繁多,除却国标强制行检测标准项目,其他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的方式均为制造商委托检验,即各个主流厂商对其送检产品的检测内容各有定义或者侧重,不可能做到每家送检内容都一样,导致的结果就是同一个产品,各个厂家经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所涉及的检测内容各不相同,针对本项目而言,我司在通过与其他主流制造商如海康威视、大华、天地伟业等调研后发现,即使他们的产品具备招标要求的相应功能,但限于产品检测报告的差异性,完全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参与项目投标。虽然招标文件中对于需要提供检测报告的技术参数规定不作为资格审查条件,但在评标办法里规定其作为扣分因素着实是在变相排斥其他主流产品公平参与投标,以特定检测内容实行差异化得分的评标办法,完全是给特定投标人为谋取不当利益,通过串通某些厂家配合,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创造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招标人在编制招标需求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充分调研行业内主流产品是否均能满足本项目需求,尤其是招标文件中针对同一产品列举的三个参考品牌!建议:取消招标文件中上述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要求,或者修改为“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官网截图或厂家出具的彩页或第三方机构出具(封面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检测报告证明。”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第三方机构出具(封面具有CMA或CAL或CNAS标识)检测报告证明”并非初审指标,是“设备质量和技术水平”体现。招标文件中安防监控系统主要指标及投标时提供的产品证明材料,所要求的是本项目设备重要功能指标及参数指标,其作为评审指标与所投产品质量相关,体现了所投设备的技术水平。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能够公正客观的检测设备,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出设备的质量及技术水平。且第三方机构已经囊括了国内具有权威公信力的CMA(中国计量认证)、CAL(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CNAS(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唯一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各类机构的检测报告,已范围较广。

2、本项目于2020年3月6日发布项目延期公告,定于2020年3月30日开标,因国内疫情尚未全部解除的原因,目前国内尚有部分产品制造商以及投标人还没有正式开工,尤其是疫情较为严重的区域,根本无法充分准备投标工作,对于投标所需的产品证明资料部分厂家也不能够及时提供,建议本项目中投标时要求提供的产品证明材料,若投标人投标时未能提供的,则由投标人承诺中标后于签订合同前提供给招标人。此外,为使投标人能充分准备投标工作,建议本项目适当延期开标。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年3月26日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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