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标识及指示牌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2020-06-17来源:中国(東八)标识资源网
核心摘要:广州灏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受某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标识及指示牌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项目名称:标识及指示牌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0-NBKJYY-03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曾小姐项目联系电话:020-6163992/020-61639886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采购单位:
广州灏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受某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标识及指示牌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标识及指示牌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20-NBKJYY-030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曾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20-6163992/020-61639886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某医院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联系方式:曾小姐 020-6163992/020-6163988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州灏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程小姐 020-62626398、13632369889

代理机构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699号广东港澳中心801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广州灏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受某医院的委托,对标识及指示牌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采购项目编号:2020-NBKJYY-0303
采购项目名称:标识及指示牌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643712.40。
采购数量:1项。
项目内容及要求:政府采购(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政策)
1、项目内容为:因全院现有标识老旧,为了进一步创建更加规范有序的医疗环境,对医院机关、医院等场所标识及指示牌进行更换,项目服务期为60日历天。

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招标需求。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证明文件)。2)提供2018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投标截止日之前任意6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3)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4)提供投标截止日之前6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5)提供投标截止日之前6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投标人须提供《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4.已投标登记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的供应商。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书面声明。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书面声明。8.供应商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贸控股企业【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查询股东及出资信息的截图证明】。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64.37214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6月16日 09:00 至 2020年06月22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699号广东港澳中心801室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上午9:00-12:00和下午14:30-17:30)到广州灏天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699号广东港澳中心801室)购买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7月08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7月08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699号广东港澳中心801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证明文件)。

2)提供2018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投标截止日之前任意6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

3)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4)提供投标截止日之前6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5)提供投标截止日之前6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投标人须提供《公平竞争承诺书》原件。

4.已投标登记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书面声明。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书面声明。

8.供应商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贸控股企业【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查询股东及出资信息的截图证明】。

说明:

1、请投标人代表携带以下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前往购买招标文件:

1)购买招标文件经办人,需提供:

a)经办人如是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b)如是投标人授权代表,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明文件)(若为自然人参与投标的,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若分公司投标:供应商为非独立法人(即由合法法人依法建立的分公司),须同时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总公司对分公司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原件。分公司已获得总公司有效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若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供应商参加投标应另行购买采购代理机构正式对外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并在采购代理机构处完成办理有关投标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未投标登记(采购代理机构将核对投标登记供应商提交的上述资料,且只接受完整提交上述资料供应商的投标登记)。

3、采购代理机构只接受成功办理投标登记手续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投标。

4、已成功登记及领购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不代表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投标资格最终根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资料作出的结论为准。

5、若已登记及领购采购文件而决定不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三日以书面形式(书面材料、信函或传真加盖供应商公章)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6、采购文件的公示,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本项目相关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
法定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及军队采购网(https://www.plap.cn/)。相关公告在法定媒体上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如有修改或补充,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公布为准。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4)《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

5)《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7)《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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