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人:成都润盈置业有限公司
2、招标项目名称:标识制作安装集采-标识标牌工程
3、招标项目概况:
3.1项目地址:
3.2项目概况:华西大区各城市公司住宅(含公寓项目)2022-2023年度的标识的制作及安装工程项目。城市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成都、彭州、绵阳、宜宾、重庆、贵阳、昆明、西安、兰州等。
3.3招标范围:华西大区2022-2023年标识制作安装集采
3.4 标段划分及投标保证金:
标段数:1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
标段号 合约分判 项目分期 标段范围 投标保证金(元)
标段1 标识标牌工程 无 城市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成都、彭州、绵阳、宜宾、重庆、贵阳、昆明、西安、兰州等。 50000.00
标段1 标识标牌工程 城市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成都、彭州、绵阳、宜宾、重庆、贵阳、昆明、西安、兰州等。 50000.00
如本项目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则按如下要求交纳:
资格审查合格单位,需在截标前向我司缴纳投标保证金费用,若在截标前未能向我司缴纳投标保证金费用,将予以废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没收条款: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发现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
(4)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4、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计价方式:暂定总价
6、评标原则:价低者得
多标段中标方式:无
多标段中标类型:无
价差控制比例:无
不合理价判定标准:最低价与次低价差额比例大于%, 最低价与合理价比例小于%
7、资格审查标准
下述指标中有任何一项不满足要求,均按未入围考虑。
资格审查项 资格审查项标准
公司性质 投标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税务资质 需提供增值税纳税资质文件,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能开具合规的增值税发票。
工厂情况 拥有独立的工厂,工厂规模不小于4000㎡
资金情况 近三年(2018-2020)平均营业额不低于1200万元,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
服务团队 须配置专职设计人员及全职项目经理,以保证有效调配、协调公司资源,满足本项目在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需要。无特殊原因,在投标时申报的设计人员、项目经理不能随意更换,如有更换,须提前通知并获得甲方认可,需提供项目经理及设计人员名册及社保证明。
类似业绩 投标单位业务覆盖范围需能覆盖华润置地华西大区所有下属城市公司。投标单位近三年与万科、保利、融创、中海、龙湖等大型房地产企业有合作(须提供合同盖章页相关信息);近三年与大型企业合作良好,无履约不良记录;上述项目经验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无故不办理结算的视为资格预审不合格。近三年(2018年 1 月 1 日至今)与大型企业合作良好,无履约不良记录;上述项目经验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无故不办理结算的视为资格预审不合格。注:大型地产以克而瑞发布的2021年最新房地产销售全口径排名前20名为准。
其他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投标时须提供承诺书;近三年,在华润置地及各大区无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设计质量问题;近两年,未在华润置地及各大区不合格名册或黑名单,需且须提供承诺书。
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6
说明:资格预审低于60分无入围资格。当满足资格审查标准的供应商数量超过上限,则依据资格审查评分细则进行评分,按得分排名由高到低选择上限数量供应商入围(若排名并列,则均按入围考虑)。
8、供方奖惩措施
奖惩分类 等级 奖惩措施
无
奖惩措施仅在本专业分类下适用,奖罚措施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9、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 支付比例(%) 备注
银行转账 100.00
10、弃标处理规则: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弃标,将暂停投标人在后续大区半年内的投标机会。关于弃标的定义:从潜在投标人在招标公告有效期内报名并提交资格审查资料当日起至合同签署完成之日内,放弃投标活动或撤回投标文件,视为弃标。
11、报名要求
在符合本公告要求条件下,报名单位须在报名截止日前登陆我司招采门户网站(http://scm.crland.com.cn)进行报名,并上传完整的报名资料,所有报名资料均需盖章扫描件,逾期报名将不被接受。报名人报名资料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有虚假信息,将取消报名资格。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华润置地网上招标采购系统声明》(附件)并出具《华润置地网上招标采购系统投标承诺函》(附件),《华润置地网上招标采购系统投标承诺函》中载明的投标账号与系统报名账号须保持一致,如不一致则报名无效。
12、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钟
电话:13982115596 邮箱:103287925@qq.com
地址:
13、其它: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并列入供方《不合格分册》,从发现上述行为之日起算两年内不得进行投标。